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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族现代村规民约中的生态保护因素分析1)

2010-02-12赵月冉景丞

中国林副特产 2010年3期
关键词:水族村规民约保护区

赵月,冉景丞

(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贵州 荔波 558400)

1 概述

1.1 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亚热带喀斯特地区保存最美好的喀斯特森林,是“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地带,位于贵州省南部荔波县境内,其东南面与广西环江县毗邻,东西宽22.8cm,南北长21.8 km。包括立化、洞塘、翁昂、永康、捞村、甲良 6个乡镇的14个村。区内的农户有8770人,主要有水族、布依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占该林区总人口的90%以上,其中水族人口1050人,约占保护区总人口12%。这些民族主要以小聚居的形式世居在保护区内。由于同处一片森林,民族之间封闭与交往共存,民族文化中个性与共性并生。他们有着不同的语言、服饰、节日和生活习惯,也有着相似的生产方式。信仰共同体现出原始多神思想,民族美术闪耀出异彩纷呈的火花,民族婚俗共同追求自由,这一切正构成了“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样性的文化特色。[1]

1.2 水族基本概况

根据某些历史迹象和语言、文化等特征考证,水族是我国南方古代“百越”族群中的“骆越”一支发展而成的单一民族。根据民间歌谣和传说,其古代先民原居住在邕江一带,由于战争原因,便离开了邕江流域,经今广西河池、南丹沿龙江溯流而上,最后在荔波和三都水族自治县一带定居。历史上水族的称谓有“虽”、“僚”、“苗”等,于 1956年确定族称为“水族”。在 1956年三都水族自治县未建立以前,荔波县是水族名副其实的聚居区,也是水族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即使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建立后荔波的水族也在荔波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族主要居住在永康水族乡的董亥村、西竹村和尧古村,少量居住在洞塘乡。

2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及其地位

2.1 村规民约的起源

关于村规民约的起源,应追溯到人类社会异姓杂居村落形成之时。随着异姓家族之间因同居一村而产生于彼此之间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客观上需要有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出来协调各家族之间乃至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弥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内部行为规范——家法族规对家族之间社会关系调整的不足。[3]水族的村规民约有很长的历史,水族的“水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被誉为“象形文字的活化石”,“水书”藉其独特的文字符号体系,成为水族固有的文化和重要标志,并得到邻近各民族的公认。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文本化的东西,作为固定化为书写形式的符号体系,在整个水族文化解释体系中,充当着稳定内核,充当着一种解释框架和解释规范,并通过巫师的仪式性的活动对以价值为核心的道德体系的强化和建构,而实现对各种事项的理解,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神本意识来发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调节作用,可见“水书”其实就是一部用道德和权力来规范水族人民行为的村规民约。

2.2 村规民约的发展

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渊远流长。村规民约起源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清末民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这些时期的村规民约均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由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民国初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思想的萌芽。[4]由于历代的推崇,村规民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现代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借鉴。

2.3 现代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特点和地位

2.3.1 现代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特点。①国家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并保证其的实施。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并由乡、民族乡或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必须依法制定和修改,其所规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且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②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民情。村规民约的存在主要是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宗教特色,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和传统型,因此更容易被由于所处位置相对偏远,导致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人民所接受。[5]

2.3.2 现代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在其生产生活中的地位。现代少数民族村规民约是村民结合本民族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传统,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由村民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种自治规范,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准法”规范,具有自治性、合法性、契约性、自律性、乡土性、地域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近年来,村规民约的实践发展在农村村民自治和社区法治建设中日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3 水族村规民约的生态保护观

3.1 村规民约在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产生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茂兰国家级保护区,由于少数民族占该林区总人口的90%以上,并且长期居住在偏远地区,缺乏与外界沟通,因此他们一直延续着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其行为的传统,这也就导致了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实行之初不能够很好的被他们所理解,从而影响到这些法律法规的正常执行,加之考虑到对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宗教特色的尊重。经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最终具有保护区特色的现代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在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形成了。这些村规民约从多个方面规范了保护区内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关系到生态保护的行为,这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2 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规民约的生态价值

在笔者调查到的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族村寨中,每个村都有按照水族人民习惯制定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的村规民约,以下是笔者调查的永康水族乡尧古村的村规民约、永康水族乡董亥村村规民约和永康水族乡西竹村村规民约的摘录,这些村规民约对协调水族人民与当地环境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案例1:尧古村村规民约(2005年7月7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反对超生、躲生行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按国家有关政策罚款外,村另罚款五十元。

第二条 严禁野外用火,因为管理不当引起火灾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时,村按每人每天参加救火误工费20元收取外,另罚款一百元、一百斤酒、一百斤肉、一百斤米。

第三条 对盗砍林木或到他人自留山内砍柴者,按盗砍实际数量的十倍进行罚款(木料、柴火等收归原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证的组织或者个人,村委会按每立方米收取管理费20元。

第十一条 对放牛不看管,损坏及吃庄家的,每株水稻赔偿干稻谷半市斤;包谷每株赔偿干包谷粒半市斤;黄豆、辣子、棉花、花生、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以现场清查时的数量,每株按当时市场价格的2倍赔偿,撬合仓偷稻谷、包谷等物,每斤按10斤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条所发生的罚款,凡经村委会处理的,即从罚款的总金额中提取30%作调节费。对打架纠纷,原告方必须先交50元调节费,其它的民事纠纷交30元的调节费,经调解后,谁错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凡经人检举(必须实事求是,必要时并出面作证),经查事实确认的,从罚款总额中的50%奖给举报人。

案例2:董亥村村规民约(2005年7月7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条 坚持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持证生育,不准计划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或不办准生证生育的由计生部门给予处罚。

第六条 不准乱占耕地,开展义务造林,维护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或偷砍他人树木,保护水利设施。违反者除赔偿外,轻者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重者将移交国土部门或者林业部门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用火用电,不准放火烧山和乱搭电线,作好五防工作,即防特、防盗、防火、防爆、防毒。

案例3:西竹村村规民约(2008年9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反对超生、躲生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报告、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放牛不看管,损坏及吃庄家的,每株水稻赔偿稻谷半市斤,包谷每株赔偿干包谷粒半市斤,黄豆、辣椒、棉花、花生、甘蔗、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以现场清查时数量,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两倍赔偿。

第十条 严禁放火烧山、烧火取暖、烧蜂取蛹、烧山放牧、烧炭、烧毁积肥、烧山开荒,违者将报告、移交给相关部门按《森林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其行为造成本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同时因造成火灾者,村按每人每天救火误工费20元收取,并负责扑火人员的伙食。

第十一条 毁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食、采砂、采花草及其他毁林行为,违者将报告、移交相关部门按《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进最大努力恢复原貌,因其行为造成本村寨集体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违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购买200~500元的鱼苗投放到违法地点。

第十九条 以上各条发生的罚款,50%用于奖励给检举人,另外的50%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外剩余的全部划归村民集体所有。

上述三个村的村规民约都是正在执行的村规民约,从中可以看出水族人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的重视。

⑴村规民约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它有力地维护了人口与自然资源的协调发展。人口的增长势必会增加对食物、能源、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须品的需要,由于保护区内耕地十分有限,垦荒是解决因人口增长带来粮食困难的途径。环境必然遭到破坏。村规民约通过采用广大水族人民容易理解的方式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达到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与自然资源的协调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目的。

⑵村规民约通过对村民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见行为的规范来保护森林资源,从而对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①火灾是森林最大的天敌,尤其是茂兰原始喀斯特森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植被毁坏后很难恢复。从以上村规民约中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可以看出水族人民非常重视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②禁止毁林开荒、毁林采石、采砂、采花草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乱砍滥伐或偷砍他人树木,严禁盗捕、盗猎野生动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不准乱占耕地。提倡开展义务造林,维护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利设施。③对放牛不看管,损坏及吃他人庄稼的,每株水稻赔偿稻谷半市斤,包谷每株赔偿干包谷粒半市斤,黄豆、辣椒、棉花、花生、甘蔗、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以现场清查时数量,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两倍赔偿。

⑶扑火误工费、调节费以及对检举人的奖励等的规定,使他们客观上也不愿意去作破坏环境的行为,间接地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例如尧古村村规民约对引起火灾的人按照参加扑火人员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收取扑火误工费;对打架纠纷,错误方必须交50元调节费,其它的民事纠纷交30元调节费;以及对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证的组织或者个人,村委会按每立方米收取管理费20元等的规定。西竹村村规民约关于罚款的50%用于奖励给检举人的规定,即使发生了以上破坏的森林行为,违反村规民约的人也因为检举人的检举而难脱处罚。所以村规民约中关于调节费、扑火误工费以及检举人奖励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减少了破坏森林行为的发生。

⑷惩罚带有灵活性,结合水族的生产生活习惯制定了一些具有特色的惩罚条款,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如尧古村村规民约规定因为野外用火管理不当而引起火灾的行为,除对引起火灾的人按照参加扑火人员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收取扑火误工费外,另外罚款一百元、一百斤酒、一百斤肉、一百斤米。由于水族人民长期依山伴水而居,以大米为主食,喜酒肉待客,他们非常热爱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该规定能使他们从主观上避免以上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

4 村规民约对生态保护的成功案例分析

近年来,生态保护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全国各地林业部门纷纷收集整理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很多地方依靠村规民约使生态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浙江县遂昌县有着丰富的山林资源,当地一直有“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的不断发展,偷伐、乱伐等破坏生态的现象在一些村里时有发生,有关部门为此颇伤脑筋。为此,县林业局等部门开始收集整理全县在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其间,有关部门发现,遂昌县许多乡村都有极具地方特色的封禁保护措施:偷伐木者要向村民分发猪肉;伐木者必须义务为村民播放环保宣教电影;烧山、砍树者要向每个村民发放一斤半猪肉作为处罚;牛羊吃树苗一律由主人负责照价赔偿等等的村规民约。类似这样的村规民约几乎各个村都有,并且有不少仍在施行。为此遂昌县林业局受到了启发。前不久,遂昌县林业局将这些有着悠久历史的“环保老规矩”汇编成册,发放到千家万户。目前,全县100年树龄以上、具有保护价值的6281株古树名木都已经得到了科学养护,生态文明理念随着村规民约的普及逐渐深入人心。[6]

浙江省遂昌县与茂兰保护区在人文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上有着诸多相同之处:(1)都具有原始纯朴的少数民族,而且他们一直有着“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2)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以上案例与茂兰保护区内水族村规民约在产生方式、内容、处罚以及执行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1)产生方式上都是通过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村民修订,其中浙江省遂昌县林业局帮助收集整理“环保老规矩”并汇编成册;(2)内容上都有涉及乱砍乱伐以及放火烧山等内容,遂昌县村规民约中有关牲畜吃庄稼一律由牲畜主人负责赔偿的规定与茂兰保护区尧古村村规民约第十五条很相似;(3)处罚上主要以肉、酒、米等为主。(4)执行上都是依靠村民自觉及村民委员会来帮助执行。

由于以上案例与茂兰保护区内水族村规民约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茂兰保护区通过村规民约也达到了保护生态的目的。但是由于茂兰保护区属于喀斯特地形,植被破坏后更难恢复,所以茂兰的生态保护工作更加严峻。

5 结论

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族的村规民约,反映了水族人民对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区内水族人民自古具有朴素的环境保护意识,历来十分重视植树造林。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他们很早就有植树种松、造福于子孙后代的意识。保护区内水族的村规民约,大都对怎样保护山林、水源、道路、水沟水渠灌溉、土地资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作了规定,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错后的处罚都是约定俗成的。这些村规民约使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使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的发展,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茂兰村规民约的产生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他的规定不够全面与合理。例如从西竹村村规民约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一律禁止使用的规定过于绝对,他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这一概念理解上有较大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吸取村规民约中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因素,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并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的经验,使村规民约能够发挥其对环境保护的最大效用。

[1]冉景丞,容丽,卢家鑫,等.茂兰保护区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Z].中南亚地区暨中国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国际会议,2007:14-26.

[2]潘朝霖.荔波与水族社会[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1-25.

[3]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J].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4]王鑫.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简论[Z].云南大学法学院学术信息网.

[5]吴明.浅谈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C].实践与思考(1989年,论文集),2003-6-17.

[6]蔡亮.遂昌巧用“土规矩”保护生态[N].浙江法制报,2008-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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