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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

2010-02-11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药房 2010年8期
关键词:中标定性领导小组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目标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方案。

2 配送商报名的基本条件

2.1 药品经营企业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2.1.1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1.2 公告发布前半年内(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下同)未歇业(包括停业);

2.1.3 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2.2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无需参加配送商招标。但应参照配送商报名程序出具有关配送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自行配送区域范围;参照中标配送商制定配送方案,并进行管理。

2.3 其他视同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也应报名配送商招标,否则视为放弃自行配送资格。

3 配送商报名方法

3.1 省市采购办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统一接受报名。

3.2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配送商报名时可申报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3.3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http://cg.zjwst.gov.cn)是本次配送商招标的唯一对外信息发布网站。

4 配送商评审

4.1 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分别确定中标配送商。

4.2 定量评价满分为100分,全部采用客观指标,详见《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定量评价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4.2.1 省市采购办根据配送商递交的证明材料,依据评审标准确定配送商的各项分值,并统计得分。

4.2.2 配送商的定量评价得分在不同配送区域,应按照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折算系数L另行制定、公布。

4.3 以配送区域为单位,按定量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定量评价得分排名前50%(四舍五入,下同)的报名配送商为中标配送商。配送区域或该配送区域相邻配送区域内,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2年内未发生实际、有效配送业务的报名配送商,不适用上述中标配送商的计算、确定方法。

4.4 以配送区域为单位,对其余所有未中标的配送商进行定性评价,按定性评价得票从多到少排序,取定性评价得票前20%(以该配送区域的所有报名配送商数量为依据)的报名配送商为中标配送商。

4.4.1 定性评价由配送区域所在地的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4.4.2 配送区域内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是定性评价的主体,每家医疗机构使用经办机构编制的投票表格,选择不超过5家配送商进行投票,具体票数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4.4.3 投票表格应加盖单位公章。

4.4.4 经办机构负责投票表格的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及时上报省市采购办。

4.5 除中标的配送商外,其余报名配送商视为入围配送商。4.6省市采购办根据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排名,确定并公示各配送区域内中标(入围)配送商名单。

5 中标配送商和配送方案

5.1 中标配送商对其中标的每个配送区域,应以县域为单位制定配送方案。

5.1.1 原则上中标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均应由中标配送商自行配送。

5.1.2 中标配送商对其中部分区域不能自行配送的,可以县域为单位确定配送合作伙伴,且中标配送商接到的所有委托配送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该县域范围内所有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应由相应的配送合作伙伴进行配送。设区的市所辖城区、中标配送商已达到50%及以上覆盖率(按医疗机构数量计)的试点地区,应由中标配送商自行配送。

5.1.3 中标配送商应在该配送区域的入围配送商中选择配送合作伙伴,并出具配送合作伙伴的合作配送承诺书,有关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5.1.4 中标供应商制定的配送方案应覆盖配送区域内的所有县域,否则其中标资格失效。

5.1.5 县域由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划分确定,原则上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省采购平台挂网公示。

5.1.6 中标配送商的配送方案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能变更。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市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5.2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每一中标产品的供应商可委托不超过3家中标配送商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可在接受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配送商不得干涉。

5.3 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供应商或其委托的配送商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

6 配送商的日常管理

6.1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经办机构对每个入围配送商赋以初始的日常管理分值,作为对配送商日常监督、管理的考核手段。

6.2 根据配送商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其它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实际配送表现和服务质量,定期加减日常管理分值。6.3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标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适时实施配送商配送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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