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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产开采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2010-01-22孙自保孙前路宋连久张涪平

中国矿业 2010年11期
关键词:矿场当地政府农牧民

孙自保,孙前路,宋连久,张涪平

(1.西藏农牧学院植物科学技术学院,西藏 林芝 860000;2.西藏农牧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西藏 林芝 860000)

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矿产的开采,是在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活动。矿业为其他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原材料,因而矿产开发对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矿产开发中各种利益主体间利益合理的划分是否合理,是矿业开采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的有效保障。由于地理、宗教、风俗等因素的影响,西藏矿产的开发模式与利益划分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如何协调西藏矿产开发中政府、矿业企业以及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着西藏矿产资源能否有效开采,也关系着西藏跨越式发展的动力。

在矿产开发研究中,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丁其光等认为,要实现和广泛推进矿业废弃物的资源化,从矿业这一源头力促环境保护,其基础和依靠是法制和科学技术进步;毛建华认为,矿业开发须依托开发战略、立足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引入市场机制,进而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徐兰军等通过对矿业企业人力资源的利用现转入手,结合人力资本、激励等理论,对矿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杠杆模型的企业发展模式;马立新认为,在矿业开发中,应按循环经济的要求,发展清洁生产、废弃物利用、矿产资源总和利用的技术体系。上述研究涉及到的研究视角过于宏观,不具备矿业开采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以西藏矿产开发为研究对象,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矿产开采主体利益划分入手,分析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为矿业开采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新的微观视角。

1 矿产开采中的博弈主体及其关系

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第一次使用利益相关者概念,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一个群体,没有这个群体的支持,组织活动就很难展开”。在本文所研究的矿业开采博弈中,利益相关者,即博弈主体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牧民、矿产开发商。

1.1 政府与矿产开发商

由于矿产属于特殊资源,矿业企业在进行矿业开采业务时,需要地方政府的授权,因而当地政府对矿业企业的博弈点,就体现在地方政府对矿业企业的开发政策上。考虑到自身的业绩,当地政府有两种策略,即:鼓励开发商,不鼓励开发商。鼓励开发商到当地投资办厂,包括对开发商开采的授权、为开发商修路、铺设电路与供排水系统等。同样,面对当地政府的政策,矿业开发商可以选择响应和不响应两种策略。

1.2 政府与农牧民

在农牧民与当地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在任时的业绩,尽可能多地利用一切可以提高当地GDP增长的因素与条件,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前提下,征地开矿无疑是较好的选择。因而,地方政府的策略就有合法征地和违法征地两种选择。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有动用武力强行征地,征地程序不透明,征地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等。面对当地政府的征地策略,农牧民的策略是维权和不维权,维权形式表现在越级上访、暴力对抗或者向媒体求助等。

1.3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

在获得政府支持的前提下,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的博弈,主要集中在雇佣关系上。对矿产开发商而言,有两种策略,即:雇当地居民还是雇外地居民。雇佣当地居民,可以为企业运行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雇佣外地居民则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面对开发商的策略,农牧民也有两种策略应对,即:到矿场打工和不到矿场打工。

2 政府与矿产开发商的博弈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设{H、N}表示地方政府的策略组合,鼓励开发商和不鼓励开发商;设{C、E}表示矿产开发商的策略组合,响应政府号召和不响应号召。则政府和矿业开发商的博弈策略与得益如图1所示。其中,a表示矿产开发商不响应号召,在其他地方的得益;d表示政府为招商引资付出的成本,包括开发授权、为开发商修路、铺设电路与供排水系统等;f表示矿业开发商开发矿产的净利润;v表示当地政府因为开矿产生的GDP增长;t表示矿业企业因当地政府鼓励而没有响应损失的机会成本,也表示其他政府鼓励,而该当地政府没有鼓励损失的声誉,并且令v>d,f>d,f-d

图1 政府与开发商的博弈

很明显,在完全理性与完全信息条件下,该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NE),也不存在均衡,更达不到帕累托最优。那么在不完全信息与理性下,各博弈方又是如何行动呢?现在我们从演化的角度进行分析。

现实中,当地政府矿产开发商与并不是完全理性的,甚至理性层次很低,并且由各地政府组成的地方政府集合的行动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同样由多个矿业开发商组成的开发商集体的行动,也具备随机性。我们假定有占比例x的地方政府选择了策略H,则1-x的地方政府选择了策略N。同样,我们假设在矿业开发商的博弈群体中,有占y的采用C策略,则采用E策略的比例为1-y。则采用两种策略的地方政府的期望得益和群体平均期望得益分别为:

uH=y(v-d)+(1-y)(-d)

uN=yv+(1-y)(-t)

=x(1-x)(t-yt-d)

=y(1-y)(2xd+xt-d-a+f)

当y=1-d/t,dx/dt=0,即所有的x处于稳定状态;当y>1-d/t时,x*=0、x*=1为x的两个稳定状态,并且x*=1是进化稳定策略(ESS);当y<1-d/t时,x*=0是进化稳定策略(ESS)。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分析矿业企业群体的复制动态方程。不难看出,在此博弈中x*=0、y*=1和x*=1、y*=0是该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图2)。这就表明,若企业没有来农牧区开采矿产时,政府就会鼓励区外开发商到农牧区进行开采活动;倘若企业积极主动到农牧区开采矿产,地方政府就会采取不鼓励政策,这种现象在农牧区矿业开采中还是比较易见的。虽然没有出现{不鼓励,不响应}的悲剧,但仍不能达到我们希望的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可见有限理性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博弈主体的行为是非最优的。

图2 博弈群体的复制动态与稳定性

3 政府与农牧民的博弈

图3 地方政府与农牧民的博弈模型

从博弈模型可知,若农牧民选择维权时,当地政府的优策略是合法征地,因为-k<0;若农牧民选择不维权时,当地政府的优选择是违法征地,因为v>0。可见地方政府没有纯战略选择。对于农牧民而言,若当地政府合法征地,他们的优策略为不维权;若当地政府违法征地时,他们的策略取决于pv-c的大小。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当pv

当pv>c时(即0

p1b+(1-p1)b=p1(b-k)+(1-p1)(b+v) 解得:p1=v/(v+k)

p2(a-v-c+pv)+(1-p2)(a-c)=p2(a-v)+(1-p2)a解得:p2=c/pv

所以,当农牧民维权成功的概率满足0

4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的博弈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的博弈,主要集中在雇佣关系上。由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对矿产开发商而言,雇佣工人并不像在区外那么简单,不但要考虑海拔等因素造成的区外人才缺少进藏的激情,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的文化及附近居民的情绪。因而矿产开发商有两种策略,即:雇佣当地居民与雇外地居民。雇佣当地居民,可以为企业运行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但由于雇佣范围的限制,招聘不到非常适合企业的员工,因而会影响到企业运行的效率;雇佣外地居民,则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但打击了附近居民的积极性,外围环境较差。面对开发商的策略,农牧民也有两种策略应对,即:到矿场打工和不到矿场打工。到矿场打工可以获得稳定的薪水,但损失了以农牧业为收益的机会成本;同样,不到矿场打工得到了农牧业的收益,但损失了以打工赚取薪水的机会成本,双方的博弈矩阵如图4所示。其中,c表示农牧民为打工做的准备;t表示由于农牧民愿意到矿场打工而没有得到满足所造成的对矿业企业外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令a>b。

图4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博弈模型

很明显,该博弈为多重均衡的混合策略博弈。该博弈有两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即(雇当地居民,打工)和(雇外地居民,务农)。如果一方知道另一方以选择的某种策略,则前者就有唯一明智的选择,就是与的对方保持一致,以免得到较差的收益。现在我们设p3表示矿产开发商选择雇佣当地居民的概率,p4表示农牧民选择到矿场打工的概率。若矿产开发商想拥有决策的决定权,则自己的概率选择必须使农牧民选择两种策略的期望得益相同;对于农牧民也是如此,因而有:

p3a+(1-p3)(b-c)=p3b+(1-p3)b解得p3=c/(a-b+c)

p4r+(1-p4)*0=p4(r-t)+(1-p4)f解得p4=f/(t+f)

此时,双方的期望得益为:

农牧民收益:π农牧民=p3a+(1-p3)(b-c) 带入解得:π农牧民=b

矿产开发商收益:π矿开发商=p4r+(1-p4)*0 带入解得:π矿开发商=fr/(t+f)

因此,该博弈又得到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即矿产开发商以概率为p3=c/(a-b+c)的概率选择雇佣本地居民,当地居民以概率p4=f/(t+f)选择到矿场打工,此时双方的期望得益分别为b和fr/(t+f),再加上两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即(雇当地居民,打工)和(雇外地居民,务农),可以得到该博弈双方的反应函数。令p3=R(p4)表示矿产开发商选择雇佣当地居民的反应函数(图中粗线部分),令p4=R(p3)表示当地居民选择到矿场打工的反应函数(图5中细线部分),明显两条曲线有三个焦点,即(0,0),(1,1),和(c/(a-b+c),f/(t+f)),如图5所示。

图5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的反应函数

5 结论与建议

(1)市场机制下当地政府与矿产开发商不能达成帕累托最优

无论在完全理性或不完全理性条件下,当地政府与矿产开发商都很难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当地政府与矿产开发商的博弈中存在明显的“后动优势”,即矿产开发商不到农牧区投资办厂,政府就会鼓励区外开发商到农牧区进行开采活动;若矿产开发商积极主动到农牧区开采矿产,地方政府就会采取不鼓励政策,这种现象在农牧区矿业开采中还是比较易见的。基于此,自治区政府(或中央政府)为发展该地区经济,应该在为矿产开发商提供优惠的同时,鼓励区外企业到区内投资办厂,将地方政府、矿产开发商可能支付的成本(包括开发授权、为开发商修路,铺设电路与供排水系统等)转移到区政府(或中央政府)身上。

(2)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非法征地的激励

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农牧民属于弱势群体,再加上区内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不公正待遇不知道到什么部门申述,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维权的概率较小。这对当地政府而言,就

有激励进行非法征地。基于此,一方面应加大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加强政府监督部门与媒体的监督作用,以减少当地政府非法征地的行为。

(3)农牧民就业意愿决定矿产开发商的雇佣决策

对于矿产开发商而言,由于区内特殊的地理、文化环境,雇佣当地农牧民无疑是较好的决策,然而农牧民就业理念并不乐观。大多农牧民长期以传统的农牧业为生,甚至农牧民子弟大学毕业后也很不情愿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担任职位。另外,当地农牧民到矿场打工时,大多选择简单易做的工作,这对企业内部管理效率有很大影响,从而导致矿产开发商陷入雇佣的迷途中。基于此,解放思想、改变农牧区的就业理念,就成为区内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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