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产开采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2010-01-22孙自保孙前路宋连久张涪平
孙自保,孙前路,宋连久,张涪平
(1.西藏农牧学院植物科学技术学院,西藏 林芝 860000;2.西藏农牧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西藏 林芝 860000)
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矿产的开采,是在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活动。矿业为其他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原材料,因而矿产开发对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矿产开发中各种利益主体间利益合理的划分是否合理,是矿业开采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的有效保障。由于地理、宗教、风俗等因素的影响,西藏矿产的开发模式与利益划分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如何协调西藏矿产开发中政府、矿业企业以及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关系着西藏矿产资源能否有效开采,也关系着西藏跨越式发展的动力。
在矿产开发研究中,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丁其光等认为,要实现和广泛推进矿业废弃物的资源化,从矿业这一源头力促环境保护,其基础和依靠是法制和科学技术进步;毛建华认为,矿业开发须依托开发战略、立足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引入市场机制,进而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徐兰军等通过对矿业企业人力资源的利用现转入手,结合人力资本、激励等理论,对矿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杠杆模型的企业发展模式;马立新认为,在矿业开发中,应按循环经济的要求,发展清洁生产、废弃物利用、矿产资源总和利用的技术体系。上述研究涉及到的研究视角过于宏观,不具备矿业开采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以西藏矿产开发为研究对象,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矿产开采主体利益划分入手,分析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为矿业开采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新的微观视角。
1 矿产开采中的博弈主体及其关系
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第一次使用利益相关者概念,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一个群体,没有这个群体的支持,组织活动就很难展开”。在本文所研究的矿业开采博弈中,利益相关者,即博弈主体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牧民、矿产开发商。
1.1 政府与矿产开发商
由于矿产属于特殊资源,矿业企业在进行矿业开采业务时,需要地方政府的授权,因而当地政府对矿业企业的博弈点,就体现在地方政府对矿业企业的开发政策上。考虑到自身的业绩,当地政府有两种策略,即:鼓励开发商,不鼓励开发商。鼓励开发商到当地投资办厂,包括对开发商开采的授权、为开发商修路、铺设电路与供排水系统等。同样,面对当地政府的政策,矿业开发商可以选择响应和不响应两种策略。
1.2 政府与农牧民
在农牧民与当地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在任时的业绩,尽可能多地利用一切可以提高当地GDP增长的因素与条件,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前提下,征地开矿无疑是较好的选择。因而,地方政府的策略就有合法征地和违法征地两种选择。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有动用武力强行征地,征地程序不透明,征地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等。面对当地政府的征地策略,农牧民的策略是维权和不维权,维权形式表现在越级上访、暴力对抗或者向媒体求助等。
1.3 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
在获得政府支持的前提下,矿产开发商与农牧民的博弈,主要集中在雇佣关系上。对矿产开发商而言,有两种策略,即:雇当地居民还是雇外地居民。雇佣当地居民,可以为企业运行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雇佣外地居民则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面对开发商的策略,农牧民也有两种策略应对,即:到矿场打工和不到矿场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