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原则视角下法律论证的语用分析模式
2010-01-21王佳宇廖美珍
当代修辞学 2010年5期
王佳宇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武汉430079)
提 要 法律论证是法理学和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律实施的必然环节。文章将目的原则应用于法律论证的语用分析,尝试建立一种法律论证语用分析模式,并对该分析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和前景展望。
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葛洪义,2004)法律论证在达成判决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做出这些裁决,是因为人们接受了特定的法律论证而排斥了另一些法律论证。”(熊明辉,2004)历来,学者们对法律论证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语义、语形以及形式逻辑,而从语用视角来展开的研究为之甚少。本文利用廖美珍(2005a,2005b)提出的“目的原则”来研究法律论证,揭示目的分析在法律论证达成判决中的语用背景,以期对法律论证的语用篇章分析有所启发。
一、目的原则及其对法律论证语篇分析的适切性
言语交际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顾曰国较早将目的分析应用于话语研究。他通过对医患即席话语的录音转写和分析,从双方追求目的的行为、目的实施所致的话语形式及医患人际关系的处理三个维度来展开医患话语分析,提出了“目的—话语—人际关系”三维话语分析模式。钱冠连、胡范铸等也分别强调了目的在话语分析中的重要性。钱冠连(1997)提出“目的—意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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