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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报各国水产品安全问题分析

2010-01-12王文枝李立温焕斌杨涛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0年5期
关键词:亚硫酸盐组胺制品

王文枝 李立 温焕斌 杨涛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123)

1 前言

加拿大涉及水产品的管理实行双部门负责制,一个是加拿大农业与农业食品部下属的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CFI A),另一个是加拿大海洋水产部。CFI A及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根据《加拿大联邦水产检验法》,对水产品安全实施有效管理。根据CFI A的规定,自 1992年起,加拿大水产品加工企业强制执行《质量管理计划》,CFI A负责对水产品进行检验、预认可、注册、发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强制执行,以促进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和市场准入。这一规定说明,加拿大对水产品的安全质量控制,比肉类、乳制品等更严格,因为水产品以外的食品企业,至今仍是自愿执行《质量管理计划》。加拿大根据水产品的特点,将其食用风险分为 4类:第1类是“高风险”类,主要是熏鱼、烤鱼,这类加工后的水产品,很容易出现微生物、细菌超标;第 2类是“中等风险”类,主要是真空包装的罐头,加拿大罐头类水产品销量很大,这类产品容易出现李氏杆菌、沙门氏杆菌等污染;第 3类是“低风险”类,主要是冰冻和冰鲜水产品,这类产品必须保存在规定的温度内,以防止变质,变质的水产品可能引起食物中毒[1]。

2 2009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报各国水产品不合格情况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CFI A)在其官方网站不定期向公众通报所发现的水产品安全问题。2009年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共通报各国水产品安全问题 368次,其中中国共被通报 68次,占全部通报的 18.5%(大陆 34次占全部通报的 9.25%、香港 17次、台湾17次)[2]。表 1为具体的通报情况及其所占比例。

表 1 2009年加拿大食品检验署通报各国水产品情况

续表

3 通报问题分析及建议

(1)感官评价 (81次,23%)

2009年各国出口加拿大水产品中由于感官评价这一原因而被通报的次数居所有被通报原因之首,占全部被通报的 23%。这可能是由于各个国家对水产品质量感官指标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出口受阻,我国水产出口企业一定要掌握出口国相关的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净重测定 (74次,22%)

因净重测定不合格而被通报 74次,占全部被通报的 22%,位居第 2。由于水产品中包含冷冻水产品,冷冻水产品需要经过单冻、块冻过程,且一般还需镀上一定量的冰衣,在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时,净重测定方法的选择非常重要,不同的检测方法对产品的净重量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出口企业一定要了解出口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要求。此外,美国 FDA曾发布“行业指导”,重申其有关冷冻水产中将冰衣作为净重含量的舞弊行为的政策。明确认定,任何将冰衣重量计入产品净重的产品将被列为掺假产品,而贴假商标将被视作故意欺诈[3]。因此,为了维护我国水产行业出口优势,我们应严格杜绝将冰衣重量计入产品净重的欺诈行为,禁止在产品包装上贴虚假商标,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3)水产法要求 (48次,13%)

各国因违反加拿大水产法规要求而被通报 48次,占全部通报的 13%。加拿大有关水产品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有《联邦水产检验法》、《鱼品检验法》、《鱼类健康保护条例》、《渔业法条例》等,出口企业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全面、系统的掌握[4]。

(4)亚硫酸盐 (27次,7%)

各国因亚硫酸盐超标而被通报 27次,占全部通报的 7%。随着水产加工工艺水平的提高和品种的多样化,亚硫酸盐在许多水产品的加工过程中都有应用。虾类制品 (海捕鲜虾、冻虾仁、速冻小虾、冻对虾、烤虾等)是亚硫酸盐的一大应用领域。此类制品中,亚硫酸盐能有效防止虾体在冷冻 (藏)贮存和加工过程中的褐变,防腐保鲜,保护制品的品质和色泽,延长制品的保质期。鱼类制品是亚硫酸盐的另一重要应用领域,鱼糜、烤鱼片、鱿鱼丝、红烧鱼柳、蜜炼金丝鱼是亚硫酸盐应用较多的鱼类制品。此类制品中,亚硫酸盐的主要作用是防腐漂白。蟹类制品如生蟹肉也是亚硫酸盐应用较多的水产加工品之一。此类制品中,亚硫酸盐的主要作用是防腐保鲜。

为预防出口水产品出现亚硫酸盐超标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出口水产品贸易顺利进行,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各个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生产过程环节是否使用添加剂;加强水产品原料源头验收把关和成品检测标识工作,要求出口加工企业一定要根据产品输入国亚硫酸盐的限量标准切实做好水产品原料源头验收把关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料,一律不得用作出口生产;配置检测仪器设备提高企业自检自控能力,要求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配备亚硫酸盐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原料验收和成品检测,以符合进口国家的要求。

(5)硝基呋喃 (19次,5%)

硝基呋喃超标比较严重,硝基呋喃类药物在国际国内均为禁用渔药,目前禁用药物残留超标事件时有发生。鉴于许多国家对技术法规和标准越来越高,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出口水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加大防范风险意识,对于国内捕捞原料抽样进行禁用药物检验,凡有疑问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另外要提高诚信意识,利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食品安全案例教育广大企业提高自律和风险意识,发现问题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防止盲目经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要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安全新动向,及时将有关风险信息反馈企业,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

(6)组胺 (19次 ,占 5%)

组胺是一种生物胺,可在许多动、植物中发现。是由微生物作用于其前体 -组胺酸而产生的。鱼体中游离组氨酸,在组胺酸脱羧酶催化下,发生脱羧反应而形成的一种胺类。组胺通过与细胞膜上的两类受体 (H1和 H2)作用而发挥毒性,一些国家的政府建议用组胺作为鱼和水产品中微生物腐败的指标。因而在加工者的 HACCP计划中,在加工工艺、捕捞地区和品种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应将组胺这一食品安全危害考虑在内,对其予以控制。

(7)汞 (18次 ,占 4.9%)

汞在自然界中属于微量元素,一般情况下食物中的汞含量是比较低的,但随着工业的发展,人为造成的汞对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一个人如果长期食用被汞污染的食物,可引起慢性汞中毒,出现体力、记忆力减退,头昏、情绪波动、睡眠减少、多梦等症状。为此,我国对食品中的汞限量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标准。水产品中含汞已是共识,相关部门应就水产品中汞的含量进行评估,通告汞含量较高的水产品种类,以引起出口企业的了解和重视[5]。

(8)其他被通报因素 (82次,占 22%)

其他不合格原因包括氟喹诺酮类抗菌药 (13次)、罐装编码 (11次)、包装完整性 (11次)、未批准添加剂 (7次)、单增李斯特菌 (6次)、水分含量 (5次)、氯霉素类 (4次)、孔雀石绿 (4次)、磺胺药物(4次)、安全参数 (4次)、大肠杆菌 (3次 )、磷酸盐(2次)、pH分析 (2次)、一氧化碳 (2次)、氨基酸 (1次)、钠含量 (1次 )、沙门氏菌 (1次 )、无菌性 (罐装 )(1次 )。

[1] 梁成彪,杨林,闫庆博,等.2008年欧盟 RASFF通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J].标准科学,2009(3):93~96.

[2]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水产进口通报系统.http://active.inspection.gc.ca/scripts/fispoi/ial/I ALFront.asp?lang=e

[3] 王舟,黄薇,潘柳波,等.2006-2008年深圳市水产品污染状况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2(22):165~167.

[4] 张聪,姜启军.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对策建议[J].山西农业科学,2010,38(3):61~64.

[5] 楼明.我国水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控制[J].江苏商论,2010(2):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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