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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女警诞生始末

2009-12-30张孝良

档案天地 2009年11期
关键词:检查员警察厅女警

张孝良

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

一、创设女警之由来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1923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1925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年9月,内务部饬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0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1930年9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1931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1932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1933年1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饬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纵观创设女警之经过由来,我们可以看出,民国创设女警,是外部动力和内在需要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而尤以内在需要为主。国际联盟的倡议虽推动了中国创办女警的步伐,但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能办理女警,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对女警的需要。如1929年,上海市公安局即以“沪上户口殷繁,华洋杂处,轮轨四达,奸民易生,匪徒往往假妇女为护符,携带违禁物品,滋生不法事端”为由,设置了协同男警执行检查职务的女检查员,以满足这种需要。

二、南京、上海、北平办理女警之概况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后,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但许多省市均以“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为由,没有举办。在已办理女警的省(市)中,以南京、上海、北平三市成效最著。这三个城市不但女警人数最多,而且还在内政会议议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女警的法规,女警办理已趋于制度化。

<一>南京办理女警之情形。南京为当时国民政府的首都,地位特殊,设有首都警察厅,直辖于内政部统领全市警政。1931年秋,根据内政部的命令,首都警察厅开始先行试办女警,并以内政会议推行女警议案为基础,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首都警察厅修正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修正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办理女警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女警人数进行了规定。在《办法》中,明确“每届警士教练所招考学警时,得收女警十分之一”,后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女警人数,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又规定,“于警士教练所中附设女警班,暂定学额为30名”。这两个《办法》对女警人数作了硬性规定,明显透露出首都警察厅力图推行女警的意图。

其次,对女警的招考资格做了规定。在《办法》中,女警的报考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未婚嫁者;体力及视听力均健全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对女警的投考资格又有所放宽,如对投考者的婚姻状况不再加以限制,已婚、未婚皆可报名。

再次,对女警的培养方法作了规定:与男警相比,女警之训练科目减了军事科目,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国术、使用手枪、驾驶汽车等;女警的训练以三个月为一期,两学期毕业训练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派各处实习。

最后,规定了女警的工作任务、待遇等。毕业后,女警的主要任务以“调查户口,检查行旅,救护妇孺,维持风化及其他特殊案件之侦查等为主”。女警的待遇与男警同,并有某些优待,“惟其毕业后视其职务之性质及重要,得照男警进一级支晌”。

在内政会议议案及这两个《办法》的规范下,南京开始在实践中办理女警。在首都警察厅警士教练所第二十期、二十一期、二十二期招生中,共招收女警36名,中间经过某些变动,到1935年6月,仍有18名。这18名女警毕业后,分配各处从事警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上海市办理女警之情形。早在第二次内政会议召开以前,上海即已开始办理女警,因此,上海是中国最早办理女警的地方,也是办理得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上海,女警有自己特殊的名称,即“女检查员”。女检查员之录用,虽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但并不需要进入警士教练所进行专门的训练,而是在录用后,再进行学习。学习以一个月为期,学习内容主要是一些浅近的警察课程,如检查须知、笔记报告等,学习期满,举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具体分派职务。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对女检查员实行严格的控制女检查员执行职务,“受勤务督察长之监督指挥,每日先赴公安局督察处报到,然后,再分往服务地点,协同所属区属警察,实施工作”。女检查员的工作地点是固定的,主要是市内几个车站、码头。执行工作时,女检查员不但要将每日工作情形按规定格式记载在专门的“记事报告簿”上,而且还要填写专门的“服务周报表”,按周呈市公安局察核。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后,内政部通咨各省市推行女警,上海市办理女警更加规范。1936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于警士教练所内组设了女警训练班,招收女学员,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训练及管理:“班内设女警管理员一员,负责管理及训育,设队长一员,负责术科教练。训练期间为4个月,毕业后,派各分局队所服务”。上海市自办理女警以来,女警便隶属于市公安局管辖,人数一直保持在10——30人之间。如1934年4月,女检查员有21人,1936年12月,女检查员为11人。这些女检查员人数虽少,但也确实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维持治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北平市办理女警之概况。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后,北平也开始办理女警。与南京、上海两市相比,北平办理女警有自己的特点。

为推行女警,北平市公安局制定了远较南京、上海两市更为详细的规则,使女警办理活动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内政会议决议的基础上,结合北平市的具体情况,北平先后制定了《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对女警的管理、培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极为详尽、细致的规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北平市公安局募练女警办法》共分五条,每条下面又设甲、乙、丙、丁等若干条款,对女警的招考资格、试验方法、训练方法、职务分配、服装作了规定,极为简洁明了,又非常便于实行。

北平对女警的管理、控制更加严格。在北平,女警由市公安局第一科主管,第一科下设女警室,由第一科选派一人为管理员,女警室设女警长一人、女副警长一人,负责管理下列事项:分配女警勤务;考核女警勤惰;整饬女警风纪;整肃女警服装,并厉行室内清洁;逐日将工作情形列表报告于主管科。这样,通过女警室管理员、女警长、女副警长三人,就对女警实行了严密的管理。“各科如有差遣女警之必要时,应通知主管第一科,转饬女警室派遣之”;“凡女长警于奉派差遣终了时,应将经过情形,报告主管科核夺。”

北平办理女警呈现出一定的封建色彩。如《北平市公安局警士教练所女学警暂行管理规则》明确规定:“课余时男女学警各设自习室,不得互相混入”;“男女学警饭厅应分别设置”;“女学警在讲堂授课座次排列于男警前,其在操场时,与男警隔别教练。”这些规定渗透着“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色彩。

女子警察这一渗透着现代气息的新生事物,在南京、上海、北平等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有了开创性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虽通令各地推行女警,但真正办理女警的省市并不多,根据现有资料,曾经办理或打算办理女警的地方有南京、上海、北平、汉口等市,以及江苏、浙江、河北、察哈尔等省,而成效最显著者当属南京、上海、北平三市,这三个城市不但制定了办理女警的地方法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女警制度,而且还相继培养、任用了一批女警,从而为中国女子警察的发展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而这三个城市,正是当时民国政治、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

民国时期,警务人员大致为警官、警长、警士三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界限比较森严。警官属于政府公务员,入官阶等级,属于官的范围;而警长、警士合称为“长警”,地位低微,不入官阶等级,不是官。民国时期的女警大多为警士,警长一级中女性很少,女警官则更属凤毛鳞角。女警之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虽然南京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提高女警地位的措施,如1935年4月规定,男女学警于警士教练所教练期满,男警派补三等警士,女警则比男警高一级,派补二等警士。又如1933年1月,内政部直接管辖的全国警察教育的惟一最高学府——警官高等学校首次招收17名女学员,以培养高级女警人才。但总体来看,女警的地位并没有获得显著改善,在整个警察系统的等级阶梯上,女警一直处于较低的等级,地位低微,待遇不高。

为了维护统治,民国时期建立了庞大的警察系统。在这个警察系统中,女警始终只占绝对的少数:如在上海,1934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内外组织官警总数为5902人,女检查员只有21人;1936年12月份,上海市公安局内外组织官警总数为5714人,女检查员只有11人。上海是中国最早办理女警的地方,也是办理得最有成效的地方,上海尚且如此,其他省市的情况便可想而知。女警人数极少,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便十分有限,同样以上海为例,在1934年上海市公安局内外部职员赏罚统计中,女检查员被记过14次,奖赏记录为零次,女警的作用由此可见一二。另外,女警的作用还可通过其职务范围来考察:中央和地方虽然都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关女警的法规,内容也各具特色,但这些法规对女警的任务作了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即调查户籍,检查行旅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侦查要案。这种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女警的工作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使女警的工作只能局限在这五个方面,不能根据时势之需加以扩大,从而限制了女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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