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追寻社会法治
2009-12-21舒畅
贵州文史丛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舒 畅
内容提要: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法制有可能偏向惩罚,讲法制就意味着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追究。但这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和作用。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侧重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与传统的强调法律的执行不同,其基本原则是要求所有人都依法而行,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能随意突破法律。同时还意味着社会活动的形式正当原则,使不同的人遵循共同的行为规则与程序。
关键词:法律强制性与惩罚性法治监督与制约公平与正义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000—8705(2009)04—108—110
法律是由人类创制并产生出来的,法律的创制始终带有人的某种目的和愿望,这种目的和愿望就体现在法律作用之中。法律产生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规范文明史上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规范调控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人类法律文明的起点。自人类产生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以来,法律就成了一种客观的存在,法律作用也就成为了一种客观的存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起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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