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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2009-12-21骆玉明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33期
关键词:老子人类

骆玉明

“道法自然”

是《老子》一书中能够代表其核心思想的格言之一。但经常可以看到这句话被错误解释为“道效法大自然”。实际上,在古汉语中,“自然”只是指非人为的、不受外力干涉的状态,即“自然而然”,完全没有现在常说的“大自然”、“自然界”这一层涵义。由于日本人用汉语原有的“自然”一词翻译西语“Nature”,

它才涵括了两个不同的义项返回汉语世界。

这一辨析对于理解《老子》的本义非常重要。我们且看书中一段原文: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农业社会中,人要根据土地的条件来确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是“人法地”;大地上万物生长、盛衰的变化受制于日月运行、四季流转、风风雨雨,所以是“地法天”;天之上还有更高的存在,就是作为世界本原的道,所以是“天法道”。那么,道效法什么呢?道无所法,它以自身为法,故谓“道法自然”。用宗教语言来解释,好比上帝为万物立法,谁为上帝立法?上帝本身就是法。

这段话真正的意义要倒推过来理解:既然道是以自然为法则的,天法道,地法天,而人法地,贯穿其间的根本法则都是“自然”。也就是说,事物依循其自身特性发展变化的状态乃是最为合理的状态;对人类生活而言,自然的人性同样具有最高的合理性,人类社会有一种自发调节而趋于和谐的能力,一切人为设计的规则,从外部强加的东西,其实不具有真正的价值,倒是很有可能破坏了人与社会的自然性,带来无穷的困扰和麻烦。

《老子》总体而言是一部以政治为中心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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