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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利益的只能是政府

2009-12-21王锡锌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33期

王锡锌

城市的供水,特别是居民的生活用水,不应当是纯商业化的。

因为,供水、供电、供气这是城市的市政,这实际上是当地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它有一定的社会化特征,但是绝对不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和以营利为主导的。

基本用水需求应按成本价或保持微利

作为公共产品,居民用水的定价首先应该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它主要应该考虑的是老百姓的承受力,水价不能够对人们的正常用水需求产生一种不必要的约束和压力。

基本的需求是可以测算的。对这种基本用水需求的定价,应该是完全按成本价或者说保持微利,这才能体现出它的公共性。在此基础上,才能说让价格杠杆发挥作用。

如果你超过这个基本需求量了,就应该实行高额累进的价格,因为这时候价格就对消费产生了约束机制,约束你不浪费。也就是说,定价机制需要区分开基本需求和过度需求。

定价机制还应该区分居民生活用水和营业性的用水。换句话说,我们需要用营业性用水收入来补贴居民的生活用水。比如说洗浴、洗车,现在像北京这么缺水的城市,这些服务的价格远远没有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

公共产品定价需透明

这不单是水所面临的问题,所有垄断性的公用企业,都面临这个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我们在关于几次成品油价格上调的时候都已经提出来了,这就是所有的定价依据都要说清楚。成本是如何构成的,要给社会一本明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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