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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础及其内涵

2009-12-04郝春英

魅力中国 2009年28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基础

郝春英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34-02

摘要: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它是人类弥久常新的文化精神现象,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近代的霍布斯、洛克、休谟,再到当代的罗尔斯、诺其克,其思想理论对正义都有所探询,但直到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那里才赋予正义全新的生命。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之所以与以往的正义思想不同,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思想的基础及其内涵方面。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基础;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它是人类弥久常新的文化精神现象,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社会正义的历史,是构成人类社会制度建设的精神指向。可到底正义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直见仁见智,论战不休。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在考察人类历史中有关正义的思想时言道:“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可以说, 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近代的霍布斯、洛克、休谟,再到当代的罗尔斯、诺其克,其思想理论对正义都有所探询,但直到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那里才赋予正义全新的生命。

一、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础

与西方自由主义者不同,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是合乎人性的,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乃至决定性因素,所以也就具有超越社会、历史的永恒价值。他们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要推动社会进步就必须改变人们的正义观念。但马克思认为正义的概念之功能,只有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之内才能发挥。正义并不是某一政治形式或法律规范所保证要实现的理想,而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辐凑点上经济结构的意识形态(包括对比经济制度的辩护和正当化)。因此,他判定某一社会制度公平与否,不能依赖任何绝对的、超时空的自然准则,而是要靠该制度所寄生的生产方式。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一个结论性的说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生产力和由它创立的财富分配制度,已经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发生激烈的矛盾,而且矛盾达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于如果要避免整个现代社会灭亡,就必须使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一个会消除一切阶级差别的变革。现代社会主义必获胜利的信心,正是基于这个以或多或少清楚的形式和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印入被剥削的无产者的头脑之中、可以感触到的物质事实,而不是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的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思想家,更多地把正义作为一种德性或德行来看待,很少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着眼,注意到正义与社会经济的关联。在许多民族的先期道德文化脉络中,正义首先是作为一种个人美德概念而产生并逐步演化成一种社会伦理概念的。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那里,正义就有着突出的美德伦理的特性。哈耶克就曾经提到过这一点:“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把分配正义观念理解成个人行为的一种属性(而现在则常常被视作是‘社会正义的同义语……)”。与之相比,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多地从社会经济着手考虑正义问题,更为关注正义背后的物质利益动因与客观历史规律。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在这里不是在论述自己的正义观,而主要是在结合生产方式阐述正义这一范畴的本质与嬗变根源。

二、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内涵

首先,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社会制度,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致力阐明的是资本对劳动的统治的不合理性、非正义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鲜明地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的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马克思虽然批判“正义”,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正义、抛弃正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全面阐明了未来社会正义价值理念的基本内核,他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其次,马克思主义把正义的最终目标设定为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体现了个体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和集体的发展、个人美德和制度美德的有机统一。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庄严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强调的是个体性)对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强调的是整体性)的价值优先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过精辟的论述:“无产阶级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个体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和集体的发展有机统一;同时,又蕴涵了无产阶级正义是个人美德(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和制度美德(生产组织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能力的机会)的有机统一。”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明确把未来社会描绘成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社会。表明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个人的自由。这种理想的正义,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变革理论,因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终极关怀”。

最后,马克思正义价值观是在批判以往各种正义观,特别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有着丰富的内容,充满了战斗的精神。具体表现在:正义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联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正义观反对把公平正义看作是抽象的脱离社会现实的概念,作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正义,就必须掌握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正义也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马克思也认为正义是历史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正义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所以正义总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基本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黙·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参见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

[3][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71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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