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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中检法冲突(一)

2009-11-17杨海浪

活力 2009年17期
关键词:赃物赃款检察

杨海浪

在司法活动和司法过程中,检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利益冲突;观念冲突;权力冲突。

一、利益冲突。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财政受制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往往根据司法机关上缴的赃款、赃物的一定比例,反拨给司法机关,以解决司法机关的经费和福利待遇。在刑事诉讼中,围绕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检法两家基于自身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对立和冲突,其焦点在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公诉案件,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法院认为,赃款、赃物作为证据必须随案移送是一项基本原则,否则,将会导致对案件证明能力的下降。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是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乃至最后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检察院认为,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关键在于赃款、赃物是否属于特定物,对案件事实有无特定的证明作用,因而对于便于保存和搬动的赃物一般应随案移送,而对于赃物和不便保存、不便搬动的赃物则一般不应随案移送,仅向法院移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围绕赃款、赃物是否移送问题、检法冲突导致结果是,一些案件法院不受理、不开庭、不判决,甚至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严重损害程序公正,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法198条对赃款、赃物随案移送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执法新刑诉讼法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仍然十分现实,十分突出,有的法院拒收未移送的赃款、赃物案件,有的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反复要求检察院移交赃款、赃物,否则不下判决”,之所以如此,实为利益作祟。

二、观念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检法对于法律理解、执法理念、价值判断上的分岐、矛盾和对立。如,前些年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该不该起立的问题。起立是一种仪式,表示对法官的尊重,并向法官敬礼,也是对在场者的一种提示,告诫他们尊重法官的权威,服从法庭指挥。在国外是一种常见的法庭仪式。然而,这种形式化作为在我国却受到检察官的普遍心理抵觸和不配合,有些地方甚至因此而引起检、法直接冲突,以至妨碍案件审理。在检察管看来,宪政体制上枪法是平行的,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而且,负有审判监督职责,法院法官不具有中心和决定性的地位,因此,检察官自然不该起立向法官敬礼,其实,这就是一种观念性的冲突。还有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争论,这里不再例举。

三、权利性冲突。司法解释权之争。冲突性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对于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保护法律尊严都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状况并没有随着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修订而改变。相反,新诉讼法实施以后,检、法两家为了争夺解释的话语权,又竞相发布一些相冲突的司法解释,结果表明,由于法院掌控裁判权,自认为是法律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的最终适用者,它可以凭借审判霸权来否定检察解释,致使在冲突解释的语境之下,检察解释难以发挥效用。可以预见,只要法部门都享有司法解释权,对于解释话语权的争夺决不会停止。□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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