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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依法管理要点

2009-11-11谢长华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畜禽疫病

谢长华 李 勇

摘要目前,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很少了解和熟悉所有的法律法规,针对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以《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场依法管理要点作针对性论述,以指导畜禽养殖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畜禽;养殖;疫病;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S8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375-02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先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该证设定为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2部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取得是从事养殖业的先决环节。养殖场的选址、规划、防疫、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开工建设。这项规定可以避免因盲目选址建设或建设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畜禽养殖场对环境造成污染,降低疫病传播的风险。

2畜禽养殖档案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与养殖有关的内容。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档案建立的相关规定的主要作用是对养殖业依法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它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使从业者增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从业者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积累经验提供了新的渠道。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力量投入到养殖行业中来,作为完全没有经验的投资者,只要规范、完整的做好养殖档案,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系统地掌握饲养管理相关知识。

3动物疫病预防

《畜牧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必须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和畜禽标识工作。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并处3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违者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 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首先明确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不是一项业务工作或经营服务行为,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实施的政府行为,是养殖从业者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危害巨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无论是从对社会还是对自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强制免疫工作都是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的。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尸体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 000元以下罚款。

在《动物防疫法》出台之前,包括出台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尸体的处理一直都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下。在疫病多发季节,在农村的村落、道路、水沟周围不经意间就能看到被随意丢弃的畜、禽尸体。在很多时候,这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就成了疫病的传染源,给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重大危害的同时也对人类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随着人类认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健全,规模养殖场设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已是其基本条件;另外针对目前散养户还大量存在的现状和应对突发疫情的需要,各地还将按照区域规划兴建一批大、中型无害化处理专门场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有困难的情况下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及时报告,切不可随意进行处置,使之成为疫病传染源。

5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指畜禽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由检疫人员实施的检疫,所有畜禽都必须经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消除疫病传播风险的关键环节。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未经检疫(未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是禁止销售的,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10%~50%罚款处罚。

6使用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注意事项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必须从保护人和畜禽健康为出发点进行生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兽药、饲料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兽药、饲料的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规范、真实的使用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款中罚款动辄上万元乃至数万元,畜禽养殖场人员由于信息匮乏等原因常常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选择和使用了违法产品,被查处后方才知道。要规避此种法律风险的最好的方法是尽量使用正规厂家、知名厂家的产品,并经常登录兽药信息网与饲料工业信息网(政务版)了解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兽药和饲料使用的最新规定,没有条件的要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咨询联系,寻求专业指导。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学习并遵照执行,只有依法养殖,才能使养殖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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