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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让孩子成为“庆典花瓶”

2009-11-05

江西教育A 2009年9期
关键词:庆典活动庆典行政部门

梅 言

6月2日《人民日报》报道,儿童节前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共青团湖北省委权益部部长蔡卿说:“如今社会上的很多活动,都是让中小学生冒着凄风冷雨或者炎炎烈日在户外站几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应该早日叫停。”

孩子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这是《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他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此规范,是为了避免各种商业骚扰和社会侵害,让孩子拥有稳定、舒心的学习环境。所以,湖北省立法让孩子远离商业庆典,值得赞许。

可看到具体条文,让笔者仍心存疑虑的是:“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是否真的合情、合理、合法。为什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就有权让孩子参加庆典活动?换言之,只要是庆典活动非常重要,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经过高一级行政部门的审批,孩子仍然要成为“庆典花瓶”,仍可剥夺孩子的学习权、打乱孩子的宁静生活。庆典审批权的上移意味着孩子成为“庆典花瓶”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可孩子成为“庆典花瓶”的机会仍然存在,因为孩子沦为“庆典花瓶”的土壤没有得到根源性杜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近些年,全社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可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孩子因为人微言轻、缺乏强势声音,人们的尊重更多的是体现在“尊重作秀”方面,带有一定的功利性。而不是发自内心将孩子当作平起平坐的权益主体,当作不敢、不能忽视的社会成员。这种尊重是被动的、暂时的,而不是主动自觉、充满情感的,也不可能是持久的。

如果真心为孩子考虑,就应该堵住源头,尽可能减少孩子们参加包括公益性庆典在内的庆典活动的机会。唯有如此,才能还孩子一个宁静而稳定的学习环境。◆(作者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公园路仪表厂南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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