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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契约分析

2009-10-30陈学志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8期
关键词:银保分业契约

潘 涛 陈学志

[摘要]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在环境要求、组织模式和银保产品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改变外部不利因素,营造有利于银保发展的环境。银行和保险公司则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善微观环境,提高自身素质。

[关键词]契约交易成本银保契约

契约源于法律概念。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契约概念逐步被引入经济学领域,而契约理论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一般来说,契约是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为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或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降低交易成本,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上的协议关系。契约的达成必须至少在两个主体之间进行,它意味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契约主要有降低交易成本、激励当事人和提高效率的功能。本文主要从契约角度分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契约原因

我国银行保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目前为止已有一定发展,但和西方国家相比,在发展环境、组织模式、整体规模等方面还具有一定差距。从契约角度考虑,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维持契约本身也需要成本。目前,我国银保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合作网络,出现多个契约关系,这无疑会增加其中的交易成本。同时,双方的信息交流并不是非常到位。对于银行来说,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和主导地位,一部分经营信息不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使后者很难准确观测到代理银行的实际经营行为,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获取,这就造成了信息成本的增加。此外,在我国银保合作关系中,双方都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形成相互之间的博弈。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多种措施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支付较高的成本。同时,双方还要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对方行为,而且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激励成本会进一步提高。

经济效益较低。当前,银行网点属于相对稀缺资源,经常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使用,这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规模销售。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不能够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因素,开发新的银保产品,也就浪费了很大一部分市场资源。其结果不仅是市场潜力未能充分挖掘,而且难以形成应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此外,我国目前的银保合作,属于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约束力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承诺的基础上。由于没有达成严格的制度约束,则银行很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影响保险公司利益的投机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比如,银行可以通过对投保人进行错误引导、对保险公司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投机取巧的手段,完成业务并得到较高的佣金。

对银保双方的激励不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进一步深入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自身优越性非常明显,积极性与合作意识更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和税收环境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环境不利于开展深层次的银保合作,针对银保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二者都缺乏进一步深入推进银保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银保契约的松散性,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双方考虑的是自身短期利益,深层次合作的意识较差。

银保契约关系松散。目前我国银保契约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使得双方处于低级合作状态,缺乏共同的资本利益纽带和综合性金融产品,这本身就是一种松散的契约关系。此外,银行在合作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银行销售人员不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在契约关系中缺乏对银行相关人员的制度约束,缺乏对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有效制约。所以,在银保合作中,没有形成必要的、相对严格的权利义务约束,对双方现在和未来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条款,契约的松散性大、不完全程度高。而契约的不完全程度越高,当事人所要支付的交易成本就越大,取得的经济效益就相对较低。

契约环境有待改善。第一,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影响。在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较宽松的政策,但这一法律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其资金运用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金融体制和银行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很难进行深层次的资本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目前的银保模式和契约形式。第二,人文环境的影响。虽然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大多数人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大多数居民更愿把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而不愿购买保险。此外,银行保险又是近年来的新兴行业,宣传力度较小,尚未得到人们的了解和认可,这使得目前银行保险所处的人文环境并不是很好,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银保契约当事人自身存在不足。作为契约当事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虽然同属金融业,但在运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造成了二者之间一定的文化差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市场不是很成熟,且长期受到分业经营的影响,银保之间的文化差异相对更大。这使得银保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增加了其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而且二者之间很难形成深层次的合作理念,创造出多元的银保产品,更不利于我国银保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业务素质尚有待提高,这一是因为人力资源匮乏,二是相关技术手段较低,制约了银行保险的发展。

我国银行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

在宏观环境方面,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是法律和监管环境、人文环境等。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改变外部不利因素,营造有利于银保发展的有利环境。

营造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银行保险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在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政策监管过于严格,银保业将失去成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我国仍属于严格的金融分业制度,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的监管还比较严,二者之间还不能进行相互投资和控股,法律制度仍然是阻碍银保发展的一个因素。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适当放松产权监管,为银保业的纵深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环境。一个健康、完善的银行保险市场需要依法经营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在放松监管的同时,不断完善目前的

监管机制,使其更趋于科学。放松和完善并不是矛盾和对立的。完善是指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机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弥补空缺之处,修订不科学之处,而放松是适当的改变管制过严、不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创造宽松的环境。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我国银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银行保险的人文环境并不是很乐观,居民保险意识相对不是很强,对银保认识不够。所以,一方面,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银行保险业处于健康发展态势,让更多的人信赖银保;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让更多的人在增强保险意识的基础上,认识银保、接受银保,从而为银行保险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潜力。

从微观上来讲,我国银保契约当事人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银保发展的阻碍因素。所以,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银保的快速、健康发展。

协调银保双方的文化冲突。银行与保险公司由于具有不同的文化理念,在经营、销售、市场地位以及考虑问题的方式上存在差异,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对文化上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强化相互之间的了解和认识;经常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双方员工在平时的交流,使银保之间相互认同、相互理解,互相接受对方的文化。

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公众的宣传和引导。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充分运用网络、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对最新的产品和信息做到及时发布;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营销和宣传活动,向消费者介绍和普及银行保险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银保、接受银保;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宣传资料,在营业场所尤其是银行进行广告宣传。

提高银保当事人自身的业务素质。一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银保双方要共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培养一批专业素质和能力非常强的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推进银保业务的技术开发,以电子化和信息化为方向,在实际业务中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渐取代手工统计和分析方式。三是广泛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我国应立足于实际,放眼世界,把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引入我国,并结合自身情况,创新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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