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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情报战上演“谍中谍”

2009-10-29

中国经贸聚焦 2009年10期
关键词:商社情报竞争

秦 磊

继资金、技术和人才之后,商业情报是决定企业生死的“第四种生产要素”。

力拓“窃密案”的曝光,揭开了在华商业间谍行为的冰山一角,也让中国企业和政府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漏洞和商业情报的重要性。

美国媒体报道,名列《财富》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商业机密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继资金、技术和人才之后,商业情报是决定企业生死的“第四种生产要素”。

竞争情报已成为能产生效益的知识资源。美国90%的公司拥有竞争情报机构,50%的企业每年在竞争情报上的投入超过10万美元。2000年,微软、摩托罗拉、IBM对外公布的资料表明,其竞争情报系统的贡献率分别为18%、12%和8%。有关统计数据还表明,美国企业中,35%-60%的效益是由竞争情报带来的。

据悉,国外很多私人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情报机构雇员,大多是前政府资深情报人员。它们还委托专业情报机构收集情报。有的政府设立研究生院,培训商业间谍。同时,许多政府情报机构也把收集全球重要经济科技情报放在首位。

不过,有别于人们津津乐道的充满戏剧性的商业间谍案,从公开信息获取情报更为重要,也是合法且可持续的手段。国外企业竞争情报工作表明:企业想获得的竞争情报95%可通过合法、符合道德规范的途径获得,80%的信息就蕴藏在企业内部,雇员与外界的联系是这些信息的重要来源。

“垃圾堆考古”行走法律边缘

美国企业开展竞争情报活动,源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日本等外国企业的激烈竞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期间,随着日本企业崛起,美国公司在很多传统优势产业的地位遭遇强大挑战,美国企业界和经济学家发现,日本从政府到企业对于竞争情报的高度重视是关键。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认识到了竞争情报的重要性,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竞争情报研究部门。

在美国,竞争情报和商业间谍如此普遍:“如果你拿的是剑,你有可能死于剑下;如果你拿的是橄榄枝,你还是有可能死于剑下。”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有一个经营信条:保住秘密,即保住了市场。但2006年5月该公司却发生“内奸案”,公司执行行政助理何亚•威廉斯试图向最大竞争对手百事可乐公司出售新产品配方,反而被百事公司告发。美国联邦调查局介入,诱捕了威廉斯和他的同党。2007年5月,威廉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1年年初,宝洁和联合利华之间爆发情报纠纷事件。宝洁聘用专业人员扮成清洁工人进入联合利华内部,收集和整理从联合利华公司芝加哥分公司新产品办公处抛弃的办公室垃圾,从中得到了数十份关于洗发和护发产品的文件。事发后,宝洁先是被迫开除“涉案”的三人,后又向聯合利华归还文件,保证不会使用其中的情报内容,并赔偿1000万美元后,事件才告了结。

而其实早在1943年,宝洁就曾对当时名为利华兄弟公司的联合利华下过手。它买通了利华兄弟公司的一名员工,偷出几块肥皂新产品,经过样品分析改进了自己公司生产的肥皂。事情败露后,宝洁被以盗窃专利罪名告上法庭,最终支付赔偿金达成庭外和解。

2000年,甲骨文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拉里•埃里森向公众表示,该公司确实存在对微软长达一年的“间谍行为”。他说,甲骨文曾派私人侦探去翻过竞争技术协会的垃圾桶,搜索微软向该协会行贿的证据,因为当时微软正面对垄断指控。他说:“我们绝对是做了收集情报的工作,而且我对搜索行为绝无抱歉的感觉。”

上述废物寻宝的行为被前美国竞争情报学会主席约翰•罗兰称为“垃圾堆考古”。正如真正的考古存在盗窃的可能,翻别人的垃圾也可能触犯法律。美国1996年通过的《经济间谍法》规定,一家公司通过行窃或欺骗的手段刺探另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这意味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的任何公司经济情报都受美国法律保护。

但从竞争对手垃圾箱里翻取情报却是一个充满可能性与争议性的灰色地带:买通对方内部人员提供含有情报的垃圾应属违法,但从公共地带捡回对方遗弃的垃圾却算不上。为了不引起注意或者疑惑,受雇于大公司的调查公司除了挑选在半夜或是没人注意的时候下手,还会雇用退休或下班的警察去干这件事,因为他们的警徽足以打发绝大部分好奇或感到奇怪的人。

综合商社媲美中情局

在“力拓窃密案”中,商业间谍是导致中国自2003年以后取代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但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定价话语权的原因之一。而在40多年来的铁矿石基准价格体系中,日本则一直占据主动。

中国全国日本经济学会理事白益民认为,这是因为日本的钢铁公司和综合商社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曾在三井物产工作12年,专注于日本经济模式研究的他表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最大的综合商社三井物产开始在海外投资矿山,其拥有巴西淡水河谷18%的股份。日本的钢铁公司和综合商社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持股或共同投资的关系,铁矿石价格上涨时,三井物产可多获利,然后在进行铁矿石贸易时让利给新日铁,这也是为什么铁矿石谈判总是淡水河谷与新日铁率先达成协议的原因。

日本的铁矿石谈判权表面上是在新日铁等钢铁企业,其实掌握在综合商社手里,只是台前幕后的分工不同而已。负责进口铁矿石和销售钢铁制成品的主要是三井物产、伊藤忠商事等综合商社,运输部分则是商船三井、日本邮船等公司承担。

在海外,日本综合商社与钢铁企业有大量合作投资或配合密切的子公司。例如,三井物产把新日铁引入上海宝钢,成为其全方位的合作伙伴,而它又与宝钢成立钢铁物流公司——宝井,从而深入到钢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由此,三井物产可以轻易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各层面的商业情报,为其掌握的上游铁矿石资源提供准确的定价依据,从而在与中国买家的价格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

白益民称,综合商社某种程度而言就是一个情报局,无论在上游资源端的控制或下游销售端的构建上都是为情报流通服务的。其情报搜集、加工处理和传递能力媲美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最大的6家综合商社在世界187个城市设有800多家分支机构,向国外派出1.6万余人,重点搜集各国政府的经济、政治等情报。

综合商社大约五六十秒钟即可获得世界各地金融市场行情,1-3分钟即可查询日本与世界各地进出口贸易商品品种、规格的资料,3-5分钟即可查出国内外1万多个重点公司的各年度生产情况,5-10分钟即可查出各国政府的各种法律、法令和国会记录,5分钟即可利用数量经济模型和计算机模拟画出国内外经济变化带来影响的曲线图。各大商社的情报部门再利用这些情报信息开展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如信息编译、咨询,以及竞争对手及其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品种、价格的动态分析等。此外,日本各大商社和大企业都有一套依靠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支撑的反应快速灵活的情报传递网络。

还有媒体曾报道说,日本公司的所有雇员都要定期接受相关情报训练,凡驻海外办事处人员都有搜集情报的任务。日本企业搜集中国商业机密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比如中国景泰蓝工艺、宣纸工艺等早被它们盯上,并让中国相关产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中国企业竞争情报滞后

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称,中国现阶段已进入商业间谍案高发期,主要因为近年来中国在一些行业领域,如电信、网络、生物、航天等,与西方的差距迅速缩小,这些企业、行业的核心技术是相关对手极力想获取的“竞争情报”。

而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却只有极少数设立专门的情报收集部门,谈不上“习惯”甚至“技巧”。

据两年前对中国竞争情报专业组织成员单位的一次调查统计,有53.47%的企业考虑建立正式的竞争情报组织与网络,有18.75%的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作流程与情报网络,而拥有世界级情报范围网络,同时具有相当反情报能力的企业则为零。专家说,中国企业竞争情报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对此,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教授严鸢飞强调,企业“需要把市场信息通过科学分析,上升为情报。这是无价的知识资源”。

同时,无时不刻地防范也成为个中要义,中国企业需要筑建“商业情报防火墙”。这也就是说,为防止泄露机密,公司经营数据的传播范围都应有严格的规定。

在苹果公司一些会场内总会有这样的标语:“请擦去黑板并将你所有的秘密文件处理掉,工业间谍在你之后预订了这个房间。”专家说,假如请外部的竞争情报专家对自身进行一次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相信很多企业都会为自身所释放的信息吓一跳;你的一次演讲、一篇文章或接受媒体的一次采访都可能让你暴露了家底。

白益民还认为:中国企业想取得竞争优势,先得转变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建立起商业屏蔽体制;同时,面对现在开放的市场环境,构造对外窗口的时候,中国需要有一个像综合商社一样,结合金融、产业和贸易的企业实体来跟海外垄断巨头对话,而不是让一些纯生产型企业出面。

“此外,有關部门对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的流通企业及仓储企业也需要重点关注。”白益民称,类似钢铁物流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票据流等都是重要信息,如果大量商品物流让合资或企业来做,各种重要情报必然会让谈判对手获得。而且,还要加强对港口及港口仓储的管理,各种动态的存储信息及运输信息需加强保密。

政府需要做的事情事实上还有很多,包括:尽快立法反商业间谍;对与商业间谍行为联系紧密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查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尤其对危及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关注等等。

在“力拓案”之前,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等,因涉嫌出卖国家经济主权被查处,应该是“最典型”的经济安全案件。该案中,在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时,中国官员收受外商贿赂,在法律上故意留“后门”,帮助外商在中国进行行业并购。

各国反商业间谍现状

美国:立法反商业间谍

美国于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在美国历史上,因为无法可依,盗取商业信息的处罚相对较轻,而新法中规定的惩罚就严厉得多。这个法案生效之后,遭商业间谍侵害的企业经营者,有权利要求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以更快速和有效的方式保护其商业机密。该法不但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进行追究,还对“盗取阴谋”以及共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日本:将颁布企业机密保护法

日本制造业企业采取种种措施努力保护自己企业的秘密,特别是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更为严格。防止泄密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保密教育、同员工签订保密义务合同、监视员工电子邮件、加强机密文件的管理等。正在研讨中的日本企业机密保护法将规定:凡是跳槽者,若被发现曾经通过电脑传送公司机密资料,或在跳槽后使用机密资料者都将被定罪。

德国:多部门层层把关

德国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经济安全工作委员会;德国政府情报机关和反间谍机关——联邦宪法保卫局直接负责对经济间谍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内政部以及警察机关则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办。在企业内部,德国许多大企业也都设有安全部门,雇用专业的安全保护专家,负责防范来自外部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的泄密行为乃至恐怖主义活动等对企业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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