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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动物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0-28林景川张钦逊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13期
关键词:动物问题对策

林景川 张钦逊

摘要 阐述了乡镇动物屠宰检疫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期为动物的屠宰检疫提供参考。

关键词 动物;屠宰检疫;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3-0335-02

动物检疫工作是动物防疫整个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屠宰检疫又是动物检疫的重要内容,是及时发现疫病、扑杀疫病、防止动物疫病扩散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们吃上“放心肉”的重要措施之一。惠安县于1996年11月率先在县城实施屠宰检疫工作并在翌年全县各乡镇全面铺开,使人民的食肉卫生安全大大提高。但定点屠宰至今,乡镇动物屠宰检疫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定点屠宰场设施简陋、管理不严、检疫力量不足和检疫设备滞后等。因此,加大乡镇动物屠宰检疫力度,规范动物屠宰检疫监管是一件比较紧迫、重要而棘手的工作。现将惠安县乡镇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简述如下。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检疫力量不足,检疫工作滞后

一是检疫人员素质不高,队伍明显老化。全县的综合情况表明:动物检疫员呈现2个60%现象,即原始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以上,年龄超过50周岁的占60%以上。这种状况的普遍性导致了部门整体素质低下,难以承担起公共卫生的重任。二是力量不足,工作脏、累。全县检疫员42人中只有8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余均是临时招聘的代检员。而全县不但有20个定点屠宰场,还有22个肉类市场(牛、羊、禽肉)和8个活畜禽场需要检疫。这42位检疫员的劳动强度过大,且他们的工作报酬不高,每月低的只有700元,高的不足1 200元;加之社会上对兽医职业普遍存在歧视等,少有人愿干,检疫队伍后继无人。三是检疫手段落后,缺乏检测设备和技术。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把刀、一双眼、一枚印”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县级虽有配备基本的现场检测设备,但没有真正懂技术、会操作的检疫员,因而对一些疫病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造成病害肉品误检出场。作为一项技术性相当强的公共卫生工作,靠着这种原始手段无法做好当前检疫事业,这也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

1.2 消毒设施简陋,动物防疫条件差

多数乡镇屠宰场是由旧厂房改造,普遍存在着污水、污物三化排污没有达标,或屠宰车间光源不足,消毒池不落实、消毒流于形式等问题,且缺乏必要的病畜隔离舍、急宰间、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防疫条件不高,加上屠宰工艺原始、落后,以致屠宰场内的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并成为疫源地,既不利于屠宰管理,也不利于全县动物疫病的防控。

1.3 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

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于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禁止销售很不理解,进而不支持、不配合。这种意识使群众普遍缺乏在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索取有效检疫证明的习惯,缺少了群众的普遍监督,逃避检疫、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动物从销售到变为动物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2次检疫也很不理解,认为是重复收取检疫费,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外,由于检疫人员大多来自社会兽医,导致检疫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很难提高,检疫职业的神圣感和荣誉感在队伍内部也难以树立起来,这也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

1.4 屠宰管理制度不严,肉品未检出场仍然存在

多数屠宰场因个人投资,管理粗放,重收费轻服务,门卫制度不健全,场外的生猪未经检疫和查证而随意运载出入,有的甚至将病猪偷运进场屠宰。个别场让未经宰前检疫的放血致死猪进场续宰,或让场外白条肉入场盖章收费,或采取多宰少收费拉拢经营者,甚至允许农村边远摊点不到场屠宰而按月“承包收费”,一定程度地扰乱了管理秩序,使社会上私屠滥宰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再者,屠宰场普遍存在着检疫人员尚未上班实施宰前检疫就先屠宰生猪甚至加盖定点印章让肉品出场的现象;有的以“全天候服务”为借口,利用检疫人员午后休息、下班时间,让经营者随到随宰而逃避检疫上市销售,甚至是急宰病猪并盖印让其混入市场,使动物屠宰检疫工作难于落实到位。

1.5 市场执法力度不足,肉检漏洞存在

1996年以来,国家对上市生猪及时提出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对遏制私屠滥宰、病害肉类上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市场上对肉品凭“两证两章”上市的管理抓得不严,个别经营者有空可钻,有的将偷宰的猪肉分成零块混入集贸市场与有检疫标记的猪肉混杂出售;有的私刻印章仿冒等,特别是一些病、死猪肉逃检更厉害,私下屠宰,利用管理人员休息时间伪装上市,混杂出售。也有的直接进入消费领域卖给饭店、宾馆、学校及肉类加工场所等;有的在农村隐蔽分散出售,私宰逃检现象禁而不止,动物检疫工作实施难于到位。

1.6 法律规范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一直未出台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法规,有些法律衔接存在空白点,监督管理存在死角,法律缺乏震慑力,这些情况加大了执法工作的难度。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执行监督任务的方式,条款只规定了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留验、封存和处理权,而对于当事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等缺乏有效控制手段,导致其不配合调查,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这些缺陷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不可忽视的因素。

2 对策

2.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影响力

应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认真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扩大社会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

2.2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动物检疫队伍素质

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对招聘的临时代检员要按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培训、考试,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素质,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同时增加检疫队伍编制,扩充具有专业知识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持证上岗,实行全天候驻场检疫。理顺关系,明确动物检疫的人、财归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统一调配,检疫费用纳入县一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便民、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乡镇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承担乡镇的动物检疫具体工作,以达到动物检疫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目的,真正体现其政府行为。

2.3 保障经费,改善装备

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检疫人员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增加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设备,以提高肉品的受检率和病害肉类的检出率,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一步取消检疫收费,改变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既执法又收费的现象,有效地解决管理相对人逃避检疫等问题,使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更趋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2.4 整顿不符规范的屠宰场

针对当前场多、点密问题,尽快对一些条件差、设施落后、屠宰量少的场点给予撤并重新布局,合理创建符合要求的机械化定点场,实施吊挂屠宰、同步检疫,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变当前由经营者自宰的现状,坚决实行屠宰与肉类经营相分离,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冷却肉并建立肉品批发配送市场,配置具有吊挂、冷藏设施的全封闭运输车辆,减少肉品二次污染,走产供销之路,提高肉品卫生质量。

2.5 完善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

应加强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依法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敦促不符规范的屠宰场尽快设置必要的检疫室、生猪候宰栏、病畜隔离舍、急宰间、病害肉类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落实卫生、消毒和门卫制度,彻底分离场内的生猪屠宰和活猪批发业务,配合检疫人员加强入场生猪的查证检疫工作,绝不允许生猪无证入场,严禁生猪随调随进随宰或多天压栏候宰,避免发生动物疫情。

2.6 加强屠宰监管,加大市场执法力度

要以屠宰检疫为核心,突出抓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严把检疫质量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行为,达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目的。特别要对一些机关食堂、宾馆、饭店、肉类加工等主要销售场所加大查处力度,堵住肉品漏检的黑洞。同时,加强市场肉摊管理,促使经营者凭证上市依法经营,并定点销售,改善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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