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及灵魂的“体罚”
2009-10-27子宜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09年10期
子 宜
对于有过失的学生到底该不该体罚?这是个至今尚存争议的问题。主张罚者认为既然趋利避害是人类甚至生物的本性,那么,对犯有过错的学生给予适当的体罚有益而无害,他们可以举出许多成功的事例:贝多芬、傅聪幼时都挨过打,如果没有严父(其实也包括严师)的体罚,他们未必能成为一流大师;反对体罚者却认为,体罚,是对人权的侵犯,是专制主义、家长制的产物,它除了戕害儿童的心灵,毁灭儿童的自尊外,有百害而无一利。
高度文明的国家大都禁止体罚。一位朋友到新加坡当中学老师,校长第一次谈话就告诫她:在新加坡,老师绝不能体罚学生,呵斥也不允许,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也要“温柔”!在美国、加拿大,家长、老师打骂孩子、学生,孩子、学生可以报警。
199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付体罚,我们也终于有法可依了。
书归正传,我们还是回到弗洛斯特女士的“体罚”上来。这大概是世界上最高明、最富艺术魅力的一次“体罚”了。考试作弊的两位女生屁股没挨一板子,却痛哭流涕,懊悔万分,终生崇拜着这位严厉的老太太,终生不忘这次特殊的“体罚”。这次不是体罚的体罚成功之处在哪儿?《孙子兵法》讲:“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两国间的战争如此,教育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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