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2009-10-27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09年10期
内教发〔2009〕2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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