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困惑与思考
2009-10-24时照建
北京档案 2009年9期
时照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正式颁布实施前,我国档案馆就普遍建立了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了现行文件的开放利用服务。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对档案学的相关理论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便是,为什么现行文件可以公开利用,而转化成档案后,却要封闭30年后才能开放利用。这个问题不解决,任何关于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档案学理论依据都没有说服力。
一、政府信息公开等不等于档案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则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于是,人们产生疑问,已经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材料,“文件在政府机关已经予以公布,待归档保存一定年限移交档案馆后反倒要经历‘形成满30年的考察,从逻辑推理上似乎具有讽刺意义,从现实执行上似乎也存在程序矛盾。”②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等不等于档案信息公开呢?对此,理明先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档案信息公开”,“承载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以下暂限于人们通称的‘已公开现行文件)与其内容相同的馆藏档案,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联系者,即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所谓区别者,文件转化为档案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转化为档案,它必须经过办理完毕、区分价值,对于有长期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再按照一定规律整理后,才能真正转化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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