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失败经验”的中国古代审判史
2009-10-24墨斗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27期
关键词:法律
墨 斗
公私法不分,不管律令调整的是刑事关系还是民事关系,都靠暴力惩罚于段也即所谓“五刑”(笞,杖、徒、流、死)压阵,又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血腥味
中国自青铜时代以来,法律即以“刑”为主体,夏商周三代,从传统氏族向国家过渡,战争是基本的生活形态。刑就是从战争而来的,故而古人说“刑起于兵”,法律等同于“刑律”,只有暴力的一面。
地球的另一边,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朝已经有密集的商业行为需要法律调整,故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法典熔民法、诉讼法、刑法等于—炉,大量涉及婚姻、继承、奴隶买卖等非刑领域。而中国早期成文律法的代表——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的主体,却无疑只是“刑法”,商鞅袭用了《法经》治理秦国,秦律中的严刑峻法令人发指,只是商鞅能够做到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上下贵贱,一从于法”,确是一个颇为了不起的功绩。
同时,公私法不分,不管律令调整的是刑事关系还是民事关系,都靠暴力惩罚手段也即所谓“五刑”(笞、杖、徒、流、死)压阵,又让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从—开始就充满了血腥味。
学者倾向于把清末以前的“中华法系”划出大陆法系而自成一体,原因之一,便是“中华法系”这种不论处理何种内容,技术上都统一于“刑”的特点。在这种背景下,清末实施司法改革后,学者们屡屡责难中国法制徒有繁琐的成文典章,却缺少民法传统,只有无处不反映国家权威的刑法,导致民间畏法怕讼,而近代社会中真正为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制定的各个门类的法律,却得不到民间的信仰支持和观念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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