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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历史上第三部门雏形

2009-10-22董顺强

科教导刊 2009年11期

董顺强

摘 要 宗族制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三部门的雏形,它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一是原始的血缘纽带,二是古代皇权的真空,三是儒家学说的影响。对中国历史上第三部门雏形的研究,衍射到现代第三部门,我们发现同样需要一种理论来构建第三部门的伦理道德,用来规范第三部门的文化,这样才能对中国第三部门健康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宗族制 第三部门 雏形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古代就有“社会”、“会党”之说。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朝的瓦解,民间意识逐渐觉醒,诸子百家为独立于庙堂的非政府、非营利的最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提供了理论支持,当时,民间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直到近代,各类社团功能多样,涉及方方面面。所以说,“第三部门”在我国存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虽然 “第三部门”名词在八十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古代中国的许多民间组织并不具有现代概念的第三部门的雏形,他们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民间社团。中国历史上,只有为数不多的民间社团参与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比如,宗族。

1 近代宗族制的特点

从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演变来看,先秦时期的宗族制度主要以贵族宗族为代表,汉唐时期则以士族为代表,宋元时期则以官僚宗族为代表,明清时期则以绅衿宗族为代表。所谓的“绅衿”,指的是在社会中具有一定身份的阶层,他们在考中科举后所具拥有的功名,“绅”指的是退休后的官员,“衿”指的是具有名望的读书人。“绅衿”,也可以算做平民,属于“士农工商”的四民之首。这些人在明清时期逐渐成为宗族内的领导人物,特别是清代,这类人物在宗族内十分活跃,因此明清时期可以说是宗族平民化的时代。至明代,宗族制度的发展达到鼎盛。在宗族内部直接推行乡约或依据乡约的理念制定宗族规范、设立宗族管理人员来约束族人,这可能是地方官推动乡约的结果,也可能由宗族根据生活中的条件自我产生。宗族的乡约化导致了宗族的组织化,宗族的乡约化始于明朝。

古代统治阶级为了社会的稳定,需要推行宗族制度,期望宗族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保持统一,这样可以对农村社会进行掌控。但是,统治阶级对宗族的发展又持有保留态度,既希望依靠宗族的规章制度来对农村、农民进行管理,又害怕宗族势力坐大,对统治阶级的权威造成影响。所以统治阶级对宗族的发展又依赖和又警惕。

宗族的族长大多依辈分来推举产生。族长凭资格、权威来形成威望,族长在本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乡约和统治阶级都承认族长拥有这种权力的社会,宗族被认为是社会中最基础的单位,一种类似于现代社会的第三部门。宗族内部的事务、纠纷应先由族长召集有名望的人进行审议、评定,来解决族人内部的事件。宗族不能解决的事情,交与统治阶级的最基层管理机构来处理。所有的宗族,都有祠堂、家谱和族田来组成,祠堂和家谱用以尊祖敬宗,强调族人的血缘关系,规定家规家法,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维系宗族制度;而族田则是用来维系全族人的生活,是全族的生产资料。

2 宗族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2.1原始的血缘纽带

《礼记·大传》中说:“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中国原始社会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宗族制度,在阶级社会中发展为维护统治阶级世袭特权的宗族宗法制。殷代奴隶制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为种族奴隶制国家,周代“封诸侯,建同姓”把宗族宗法组织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态。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宗族宗法制的社会组织并没有改变,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宗族宗法制度又继续适应着封建制,历代封建皇朝不断更迭,宗族宗法制却基本上没有改变。

2.2古代皇权的真空

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所管辖的领土疆域辽阔,而基础的权利部门为县级,封建统治权力从没有真正延伸到县以下的农村社会中,农村社会的治理、农民事物性的纠纷都是在宗族的框架内进行协调、解决。战国秦汉以来的乡、里、聚、邑、连组织或伍、什编制,以及里正、父老、啬夫等基层属吏,就代表着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宗族宗法制组织的统治。所以说,宗族是中国民间组织的雏形。

2.3儒家学说的影响

我国古代宗族组织不是现代概念的第三部门,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弥补统治阶级在社会管理上的缺失中不断地调整。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我国儒家学说是密不可分的,儒家一直强调宗族文化和社会文化的统一,统治阶级也希望借助儒家文化来达到对宗族的控制,所以这也是儒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备受统治阶级青睐的一个原因。《论语》中“其为人也孝悌,而为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就是最好的诠释。

参考文献

[1]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出版.

[2] 宋明宗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出版社,1995.

[3] 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

[4] 刘修明.宗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5]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 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