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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五十六)

2009-10-22

人大研究 2009年10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党智: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实施有效监督中共合作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智撰文说,我们要紧紧围绕“履行法定职权,促进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心民生,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监督思路,实施有效监督。一是要构建和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促进“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科学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工作关系,都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为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而已。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仅是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更重要的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我们应当理解这种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的工作关系,共同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努力。二是要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执法的薄弱环节作为监督重点,围绕增强政府部门执行力加强监督,围绕“两院”工作中出现的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强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三是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推动自行整改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多渠道收集民意的平台和机制,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解决问题。

李福学:创新制度机制提高审议质量的实践永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福学撰文说,近年来,永昌县人大常委会把贯彻落实监督法与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有机结合,坚持边实践边创新,边总结边规范,健全完善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提高了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一是建立健全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安排有执法部门专业人员讲解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提高审议发言的质量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二是健全完善会前调研制度。常委会会议议题确定后,及早成立调研检查组,并组织调查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情,做好调查活动的具体准备工作。对调研形成的报告要经过调研检查组初审、常委会分管主任把关、主任会议审定的层层审核程序,使调研检查报告作为会议审议发言的主导性内容,成为形成会议审议意见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重点发言制度。实行会议审议发言和书面意见建议相结合、重点发言和补充发言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的水平和效率。会议重点发言人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和对口专业组成人员中确定,其他组成人员可以进行补充发言,并填写由会议统一印发的审议意见卡,不仅保证了常委会职权行使的民主性,也大大增强了会议审议的实效性。四是健全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制度。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票决中满意票不过半的专项工作报告,要求报告部门进行整改后重新报告;会议票决两次不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启动质询案。五是健全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都通过单位推派、个人申请等方式,确定3~4名公民全程旁听会议,并印制意见建议卡,征求旁听公民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建议。对旁听公民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建议,会后由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何文堂:把好“三关”科学用人华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何文堂在《用好权力树立权威》一文中说,从现阶段看,人事任免是县级人大三项职权中行使力度最弱、工作到位最差的一项职权,难怪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人大任免干部只不过是走走程序罢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职权,人大就要为党委和人民再“把一把干部关”,克服“走走程序论”、“履行手续论”等模糊消极的认识。在人事任免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任免程序,体现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和权威性。首先,要把好任前知情关。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沟通拟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详细地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拟任命干部的有关材料,使人大常委会既知其名,又知其人,既知其优点,又知其不足,做到知人善任。其次,要把好审议关。在票决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平时的了解,对拟任命人员进行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集思广益,以防常委会失责,以便让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和放心票。再次,要把好任后监督关。对被任免的干部监督,人大一刻不能放松。虽然监督法中规定把对人的监督寓于在工作监督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削弱了人大对干部的监督权,而是要求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既监督工作又鞭策干部,对那些真正不胜任工作、违法乱纪的干部,常委会可以行使撤职的权力。因此,人大对干部任后的监督要经常化、工作化,我们不希望哪个干部被人大撤了职,而是希望通过人大经常性的监督帮助和教育干部勤勉敬业,廉洁从政,真正为人民谋福祉。

邵维杰: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甘肃省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维杰撰文说,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一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用时代要求审视人大工作,用发展的眼光研究人大工作,用改革的精神推动人大工作,不断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二要加强业务建设,掌握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增强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领。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制定和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等制度,形成一套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工作规范,形成一套完成宪法赋予职责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秩序,推进地方人大工作的规范化,为提高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水平提供制度保证。四要加强作风建设,引导人大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在科学决策、依法履职、团结和谐、为民服务等方面体现良好的作风,树立人大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张恩玉: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皋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恩玉撰文说,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研究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情况,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观念需进一步转变。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意识和能力还不能满足科学发展的需要,思想观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二是工作状态不佳。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过去多数从事党政工作,有的同志容易产生退居二线的思想,履行职权不到位、监督怕得罪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工作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习惯于拍板表态,不习惯按程序审议发言,还不适应人大工作;有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对做好人大工作信心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贯彻落实监督法只停留在原来的监督模式上,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重大事项监督少。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审议质量不够高、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实效不够明显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过程中,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还未纳入常规工作。四是代表培训方式比较单一,培训内容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人大代表提高履职能力的需要。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渠道不广、联系方式单一,尤其是与基层代表的联系较少。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载体不丰富,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偏低,代表参与率不高,活动的实效不够明显。

刘克信:乡镇长的补选要及时 白银市白银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克信撰文说,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订后,将乡镇政权每届任期三年变为每届任期五年,实现了各级政权换届选举的同步进行,减少了换届选举次数,降低了换届选举成本,相对稳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有利于基层政权建设。但是,乡镇政权组织任期延长为每届五年,乡镇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在届内的变动势必会增多,由此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有的乡镇,人大主席调离后,一年甚至一年多没有人大主席;有的乡镇长调离后,新调任的指定为主要负责人,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以上,甚至还有跨年度的,没有及时依法补选。这种现象,有悖于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不利于民主法治建设。文章认为,乡镇长、人大主席的个别调整一般应放在每年乡镇人大会议召开之前为宜,以便乡镇人大会议进行补选。如果情况特殊,不能在每年乡镇人大会议前调整,应及时召开乡镇人大会议依法进行补选。具体多长时间之内召开乡镇人大会议,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通过修订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蒋松柏:不必将“人大代表”改称“人民代表”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撰文说,近日,对“人大代表”是否改为“人民代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他认为,沿用“人大代表”较为妥当。这是因为: 一是人大代表具有法源性。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人们把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大”,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为“人大常委会”,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为“人大会议”,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顺理成章地简称为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这一称谓含义明确,简洁明快,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而已。因此,人大代表是具有法律出处的。 二是人大代表具有特殊性。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其产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选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选举单位”是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还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凡是能代表一方面人民群众的,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其产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三是人大代表具有针对性。简称“人大代表”更能体现我国的政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为“人民代表”则显得概念不清,如: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的,是“人民代表”也是正确的。还有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等简称也是如此,如果都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就无法来区分了。因此,使用人大代表更具有针对性。 四是人大代表具有沿革性。笔者粗略地查了一下,自1979年起,“人大代表”这个称谓已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之中。我们还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法规已经采用了“人大代表”这一称谓,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些文件中,频繁出现“人大代表”;同时,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的不断深入,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人大代表”的特定称谓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称之为“人大代表”,既有法源基础,又符合法理,不必将其改为“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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