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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实行犯

2009-10-10江俊林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投毒片面王五

江俊林

摘要片面实行犯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犯罪问题,是片面共犯的基本类型之一。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规范该类犯罪现象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均衡原则,并不违反“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片面实行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片面实行犯的涵义解析

片面实行犯,又称片面共同正犯,是指参与实施同一犯罪的实行主体中,一方行为人认识自己是在与别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希望危害结果产生,然而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他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片面实行犯与同时犯是有区别的,同时犯是指两个共同或者接近同时对一犯罪客体进行侵犯的行为人。彼此之间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思联络。显然,区别片面实行犯与同时犯的标准是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有犯意联络。如果犯罪行为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则此时应为同时犯。

二、片面实行犯成立之争

关于片面实行犯能否属于共同犯罪。学术界还有颇多争执,相当一部分学者持否定说,还有一部分学者持肯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片面实行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两点:其一。认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可以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须将其认定为片面实行犯。

其二,肯定片面实行犯成立共同犯罪,将违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共同犯罪中的正犯者承担了过多责任,不仅是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正犯实施的行为及所引起的结果负担作为正犯的责任,所以,学者们认为共同正犯者必须是能够承担这种共同责任的人,换句话讲就是。共同正犯者是以对方行为来弥补自方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不足。实现真正犯罪,所以,认为在共同行为人之间如果有片面地存在认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不能充分利用对方的行为为自己犯罪提供弥补。那么将其作为共同犯罪而追究其责任是失当的。

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片面实行犯成立共同犯罪。如有学者认为:“片面实行犯是可以存在的。在片面实行的情形下,对共同犯罪没有认识的行为人自然单独处理…如果在此情形下依然按照单独犯罪处理,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有可能重罪轻判、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

三、片面实行犯成立的理由

综观学者们观点,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是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而且是片面共犯的基本类型之一。对其不应该直接适用刑法的某一具体条款而作为单独犯罪来处理,且以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罚,也不会违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片面实行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因素。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片面实行犯有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其次,从主观要件来看,片面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再次,从客观要件来看,片面实行犯中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危害行为。且共同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在片面实行犯的案件中,片面共犯里的知道自己行为是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并且将自己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与不知其为犯罪的行为的人的实行行为相结合,使其成为实现犯罪目的,达到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显然,片面实行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片面实行犯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片面实行犯的犯罪现象是普遍存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且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该类犯罪现象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均衡原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张三知道李四准备毒药欲杀死王五,但张三知道李四准备的毒药剂量不足以致王五死亡。于是张三在李四投放毒药之前。准备了一定剂量的毒药(也不足以致人死亡)并投放到丙的食物中。后来李四也将毒药投放到了王五的食物中,王五吃了张三、李四两人放了毒药的食物死亡。在此案例中。若按单独犯罪处理,则张三、李四两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客观上已发生杀人既遂的严重危害结果。显然对张三、李四两人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相当不合理。有放纵犯罪及重罪轻判之嫌。在片面共同故意的支配下,李四按部就班实施自己的投毒杀人行为,而张三则积极利用、加功于李四的投毒杀人行为,将自己的投毒杀人行为融入李四的投毒杀人行为之中。使两人的投毒杀人行为紧密相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王五死亡的危害结果,张三、李四两人的行为都与王五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只有运用共犯理论来对张三、李四二人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依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张三、李四都以故意杀人既遂来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合理的解决了上述罪行失衡的矛盾,这才吻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均衡原则。

四、小结

综上所述,片面实行犯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应当将片面实行犯归入片面共犯的范畴里,不能对片面实行犯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1]黄继坤,关于片面共犯探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3):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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