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集体煤矿的采矿权属之争
2009-10-07刘立云
记者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煤矿
刘立云
早在1986年内蒙古准格尔旗龙口镇井子沟村集体申请了一个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井刘煤矿。村里卸任的老支书一直巴望着这眼矿井能够给这个村子带来些许变化。但是,20多年过去,一直在穷困和辗转中变迁的井刘煤矿,却离这个村子越来越远。老支书说:“没想到我们村的煤矿不但没给村里带来收益,如今还打起了官司,甚至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么大的动静,万万没料到。”
事实上,2006年,井刘煤矿在村委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吊销了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井子沟村集体申请的采矿证和他们的井刘煤矿已成为历史。

高院判决
2007年8月15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对准格尔旗井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井子沟村委会诉称,井子沟村委会于1986年创办井子沟煤矿,但到2006年10月,井子沟村民委员会改选后,现任村民委员会发现煤矿已经变成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井刘煤矿。
而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在的名称是井刘煤炭公司,该公司是2006年6月28日由承包商刘海在、刘三海两人的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井刘煤炭公司是正常取得煤矿所有权并进行开采,那么井子沟村委会应该知道。
问题是,井子沟村委会并不知道。
那么,井刘煤炭公司是怎么将煤矿所有权划归到自己名下的?井刘煤炭公司成立的时间,恰恰是投资人实际掌控煤矿的时间,是不是说明投资人利用掌握煤矿经营权的便利将煤矿登记到了井刘煤炭公司名下,私自占有了井子沟村委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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