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探讨
2009-09-30吴俐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4期
吴 俐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群体诉讼中,若能减轻受害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则会使其易于提起损害赔偿群体诉讼,更好的以司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文章指出,解决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必须依靠惩罚性赔偿制、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费转嫁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群体诉讼制度。
关键词:群体诉讼费用 惩罚性赔偿制 律师费转付制度 诉讼救助 诉讼保险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否提起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所需费用相关。诉讼费用大致包括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的非选择性费用,以及当事人可选择支出的费用。前者是指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后者主要是指律师费。在群体诉讼中,若能减轻受害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则会使其易于提起损害赔偿群体诉讼。本文认为,解决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必须依靠律师制度、诉讼救助、诉讼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群体诉讼制度。
采用惩罚性赔偿制
惩罚性损害赔偿,《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解释为是“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最早源于英国,在美国侵权法、反垄断法等中被广泛采用。群体诉讼大多出现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并且有相当部分涉及小额赔偿,消费者往往因求偿费时费力而放弃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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