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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品格证据研究

2009-09-28范红达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相关性

范红达

摘要随着品格证据研究的日益深入,被告人、证人品格证据已经有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是被害人品格证据目前在理论界和立法上都还是空白,亟待深入探究。本文首先阐述了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定义、使用前提等基本内容,然后针对整个品格证据的共性问题相关性进行论述,进而提出被害人品格证据具有独特的相关性并对被害人品格证据存在的价值予以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品格证据 相关性 联邦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35-02

一、刑事被害人品格证据概述

所谓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的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是意见确定的,关于一个人道德地位的证据。品格证据所特有的倾向性可理解成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好,依照逻辑推理我们可知: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 同不具有某种行为倾向的人相比,具有某种行为倾向的人更容易在特定场合下实施符合其行为倾向的行为。这就是品格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原因。许多学者认为习惯应该包含在品格之中,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倘若假定习惯属于品格证据的一种,那么根据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对品格证据一般持排除态度,故习惯作为品格的一部分也应被排除,但事实却是相反:习惯或操作规程对证据对于具体场合下的行为是非常有利的证明,可见习惯具有自身独特的证明价值,不应属于品格范围之内。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但是被害人品格证据由于被害人在诉讼中地位的特殊性及不同法系司法制度的差异性从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被害人品格证据既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可以成为间接证据证明具体事实,前者往往是在“品格处于争议”的情况下,即被害人品格证据构成刑事犯罪或辩护要件。但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害人品格证据是当作间接证据使用的。其次,笔者注意到被害人品格证据具有特殊的适用范围。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使用一定是发生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及民主权利的案件,严格来说这个范围还应该缩小到在被害人可能有过错的暴力侵犯案件。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举证要证明被害人具有撒谎的品质或是暴力倾向的品格是很荒唐的。

二、被害人品格证据存在的价值

由于被害人品格证据其证明对象主要是“谁先动手”的争议事实,虽不会出现像通常关注被告人卑鄙的品格那样使陪审团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不过被害人品格证据还是属于品格证据仍然会给陪审团带来一些偏见,但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价值:

(一)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

一个人刑事被告人不应该在没有任何机会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而去面对定罪的结局。被害人不良的品格证据的证明是一种怀疑,由被告人首先提出被害人品格证据后的确会使陪审团因此产生被告人无罪的怀疑。允许并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明被告人品格良好的证据,给予被告人机会充分进行辩解,增加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罪轻的可能性,加大了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难度,这也体现了保护被告人的司法价值取向。

(二)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被害人品格证据

陪审团对于一个已经死亡或者重伤的被害人的心理态度是同情或是怜悯,即一个“好”的印象。即使被告人提出若干被害人不佳的品格证据,如果把之量化的话是从对于被害人品格“好”的印象中减去“坏”的印象。其结果还是“好”或是有点“坏”。相反,若把被告人品格证据量化的结果是从陪审团对被告人“坏”的印象再加上“坏”的印象,这势必会使陪审团对被告人不佳的品格过分关注,忽视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从而导致误判的发生。但是对于被害人品格证据而言,所引起的不公正偏见相对于被告人品格证据要小的多。乔治·E·狄克斯说过:“你看不见它(证据)的价值要比排除它的危害大。”被害人品格证据固然有其天生的不足和缺陷,但关键在于如何制定合理的证据规则在保证发挥其证明价值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危害。在被害人品格证据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的证据规则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比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

三、《联邦证据规则》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普通法国家在品格证据方面规定的严谨和细致成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的对象。我国由于在品格证据立法上的缺失从而使得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变得困难,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自己的品格证据制度。在借鉴的对象上笔者认为鉴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相似性,选择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是合理的。

(一)联邦规则404(a)(2)之分析

通常情况下, 被害人的品格在刑事案件中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没相关性的。因此检察官不能主动提出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只有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不佳的品格证据后才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点,首先是检控方反驳的对象必须是“同一品格特性”的证据即在原文中的“rebut”一词。检控方反驳的限制范围是被告人提出关于被害人的品格的特征,比如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具有暴力的品格证据,那么控诉方只得就暴力这一范围的特性进行反驳。

其次,有很多学者主张检控方一律不得首先提出被害人品格证据,这其实是个认识错误。在一般案件中这种主张是成立的,但是在凶杀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中,控方可以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前提下,首先使用被害人平和的品格证据予以反驳。我们不难发现这样规定的理由,由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检控方提出被害人品格证据所产生的不佳后果要小于在一般案件中的使用,立法者所担心的不良结果不会发生。

由于本条中对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故可以在我国立法中予以直接借鉴。但是对于其例外情形,笔者认为这不仅是涉及证据法更重要的是对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坚持“无罪推定”价值取向,对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权没有像美国那样重视。倘若不改变目前现在的“有罪推定”的态度,那么404(a)(2)条的规定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二)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品格证据的研究

从《联邦证据规则》412(a)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第一是所有涉及被害人性行为或性倾向的名声或意见证据绝对不可采。第二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涉及被害人性行为或性倾向具体行为的证据也不可采。联邦规则412条其重要价值就是作为404(a)(2)的例外出现,换句话说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有关被害人的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是予以排除的,但也有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前两个例外过于精确从而限制了最后例外情形的合理范围。联邦规则的起草者也许发现这个问题,于是就用“(C)该证据被排除会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作为其他例外情况的兜底条款来使用。

如果从法理上来研究,宪法的地位远大于联邦规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然宪法会具有优先适用的权力。这个问题在法理上是合理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使审判者陷入窘境。在一起性侵犯案件中,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使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调查被害人是妓女的证据,以证明被害人是同意的并具有诬告嫌疑,这样做毫无疑问是符合宪法的。但却不折不扣地违反了412条(a)规定的,但最高院还是会裁定被告人的举证有效。我们知道宪法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和人权为目的,联邦证据规则更侧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及防止陪审团不公正的偏见。笔者认为不妨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来调和宪法和联邦规则的价值冲突。法官是否应该允许被告人基于宪法的权利得以提出违反联邦规则的规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忍这种违反应该是有个标准的,那就是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有关性的品格证据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是否明显大于给被告人带来的(名声)损害,并明显大于给被害人带来不公正判决的危险。

“在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提出一切关于被害人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公诉人和被告人律师必须在开庭前十日以内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相互质证并由法官决定证据是否被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只得就已经采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经过法院同意才可以提交新证据,但必须重新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这是笔者对我国强奸类案件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一个秘密、封闭只有控辩审三方的环境下,普通法所担心的种种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不会发生,反而会使被害人鼓起勇气积极配合控诉方追诉犯罪,更快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因为在开庭前的秘密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已经由法官排除了诸多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正式开庭后只会对已被采纳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辩论,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同时这也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允许他提出一切关于被害人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不会出现像联邦证据规则412条(b)(C)模糊不清的易导致混乱的宪法条款。

参考文献:

[1]高智忠.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美]乔恩·R·华尔兹. 何家弘译.刑事证据法大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刘立霞,田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相关性研究.燕山大学学报.2007(1).

[4]陈一云.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宋 胜尊.罪犯心理评估.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6]陈界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GeorgeE.Dix. McCormick on Evidence. America: Law press,1999年版.

[8]李子煊,王进.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及其借鉴意义.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6(8)年版.

[9]蔡巍.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及其诉讼理念.法学杂志.2003(24).

[10]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研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

[11]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比较法研究.2003(4).

[12]Notes of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House Report No.93-65.

[13]Ronald J. Allen. Evidence text, Problems, and Case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Lnc.2006.

[14]王利平.简析品格证据.法制与社会.2007(3).

[15]张曙.论刑事诉讼中的不良证据.吉林公安高等学校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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