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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权利

2009-09-27

家庭医学 2009年8期
关键词:安全法柑橘上帝

江 波

食品安全法的最大改变是强化了私人实施机制。也就是说,涉及主体除了公共主体外,还有私人主体。如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是食品企业的问题,生产经营者必须要负个人的责任。同样,每一个中国人作为涉法的私人主体,必须要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赋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

人们也许对2008年发生的“柑橘蛆虫事件”记忆犹新:2008年10月,某媒体一条短讯报道说:“告诉家人和同事朋友暂时不要吃桔子,今年广元的桔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多数媒体随即跟风传遍这条消息,柑橘市场销售一落千丈。事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后,四川省农业厅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广元旺苍县爆发大规模柑桔大实蝇虫害的谣言,称该县爆发虫害的地方柑橘产量只占全县柑橘总数的8.9%,且柑橘产量不高,根本没有外销到外省,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上销售的柑橘都是安全的。但柑橘市场却一点没有好转,反而不仅是广元的,整个四川的柑橘卖不掉,其他各地产的所有的柑橘销路全部不好。

“柑橘蛆虫事件”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眼下一旦食品、药品等出问题,有关当事人(当事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一再辟谣,而最后总是查证所谓“谣言”大多属实,终至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监管者,相对于消费者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形成的习惯思维、习惯行为模式根深蒂固,难以动摇。而一旦商品出现问题,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总是首先在公开场合坚决否认,私底下偷偷改正。好像让公众知道了实情,天就会塌下来;又好像公众都是完全没有理性、没有知识的愚昧懵懂之徒。长期处在在这样的思维和行为定式之下,公众形成了一种逆向心理,对任何权威信息均抱怀疑态度。四川农业厅新闻发布会之后,“蛆柑”事件非但没有平息,反而越闹越大,大概就是源出于此种心理。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认为,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非常重要。一个系统再好,没有透明度,消费者也无法完全享有这种发展带来的种种便利。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如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政府还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不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有权掌握食品安全常识

“柑橘蛆虫事件”也与公众缺乏食品安全知识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中,大众对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比较匮乏,造成了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我们不仅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更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的科学常识,对公众进行必要的食品科普教育。

近年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很多消费者在无形中产生这样一种恐慌:这个有问题,那个也有问题,我们到底吃什么才是安全的?人的恐惧心理,归根结底是对所关心的东西了解不多,了解不够。当我们真正了解它时,并不会觉得有那么可怕。因此,在强化大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大“食品科普”的力度。在这方面,主流企业和龙头品牌应该承担起责任,向公众传播必要的知识,包括引导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适当介绍食品的营养知识和科学合理的膳食搭配,以及让公众接受“放心食品”、“健康饮食”、“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等概念,以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生活方式的现代化。

另外,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有责任加大健康教育力度,使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大众传播媒体尤其要担当社会责任,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切不可炒作新闻,混淆是非。

有权获得更多赔偿

为什么这些年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关键是处罚不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问题食品消费者索赔款额加大。规定企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发生事故时,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消费者赔偿。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能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就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了生产和销售企业层层推脱责任,消费者诉求无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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