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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给老百姓带来了什么

2009-09-27王旭峰

家庭医学 2009年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安全法监督管理

王旭峰

经过无数次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虽然只有两字只差,但却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意义重大,亮点不少。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这存在小小差异的两个词,到底有什么不同?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都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和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都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废球”不再客易

《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时,《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取消“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但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明星们不能像现在这样不负责任,心安理得地收下巨额的广告收入。

监管、处罚力废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仅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但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将变得举步维艰。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

两个环节,增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的讲,就是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允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在目前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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