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实施进程中的障碍探析
2009-09-21谢秋婷
时代经济论坛 2009年8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谢秋婷
摘 要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加速国际化进程的要求,而我国在内部评级领域起步较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差距较大,本文从贷款人信息管理,数据收集,贷款级别设置等角度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即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弊端日益显现,各国监管当局不断寻找适合当时形势的风险管理机制,2004年新资本协议应运而生。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的内部评级法因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效果显著,被越来越多银行采用。
一、内部评级法简介
所谓内部评级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相对大小。[1]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限 (M)是内部评级法的四个风险因素,其中风险暴露分为:公司暴露,主权暴露,银行暴露,零售暴露,股权暴露,其他暴露。LGD,EAD与M是由银行自己测算还是依照监管机构的参数是初级法与高级法根本区别所在,若由银行自行计算为高级法,若由监管机构决定则为初级法。PD的测算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也是许多技术问题的核心,由银行自己测算。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有:以统计为基础的模型评级法,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方法,目前我国银行业最常用的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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