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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不能诈捐

2009-09-13易中天

博客天下 2009年1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易中天余秋雨

■文 / 易中天

余秋雨不能诈捐

■文 / 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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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近段时间,备受网友关注的余秋雨“捐款门”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面对网友的质疑,余秋雨曾作出回应称是“咬余专业户”对他的诬蔑,但却并无过硬的证据证明。6月14日,易中天在网上发表博文,警告余秋雨必须拿出确凿证据正面回应“捐款门”一事,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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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前院长余秋雨先生涉嫌“诈捐”一案,现在是闹得沸沸扬扬的了。由此引发出来的公众之愤怒,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我认为,即便如此,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比方说,称其为“余首骗”,就甚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还是“无罪推定”为好。

我以为最靠谱的,还是“余秋雨公民”。这样说,对于对方是尊重,对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恪守尊重公民权利的原则,不要“飙车”。当然,得到尊重的余秋雨,也应该履行公民的义务。为此,特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余秋雨公民可以不捐。捐款,是一种善举。它是权利,不是义务。作为权利,它包括3个内容或3个选项:捐,不捐,捐多捐少。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强迫他人(公民)或单位(比如企业)捐款,否则就是“摊派”和“逼捐”(上级强迫下级,是“摊派”;公民强迫公民,是“逼捐”)。更何况,余秋雨公民的版税,非偷非抢,非贪非贿,是他的合法收入。如何支配,也是他的自由。因此,余秋雨公民哪怕一文不捐,我们也不能说三道四。

第二,余秋雨公民不能诈捐。捐款既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公共行为。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你可以不捐,但是不能诈捐。尤其是公众人物,又尤其是号称捐款最多最早者,必须信守诺言,尽快到账。从筹款到转账,一般不应超过7天。没有那个款,就别充那胖子。如果扬言捐款多少万,又分文不见,那就不是什么“诚信”问题,而是涉嫌“欺诈”,即骗取公众的爱戴和同情。如果还发生在国难时期,那就更是“欺(骗)人太甚”,可谓“是可忍孰不可忍”!

第三,公众可以质疑余秋雨。公众有此权利,是因为公开捐款不是隐私。它既然发生在公共空间,赢得了公众的赞美和支持,那就必须在公共空间接受监督和质疑。当然,我说的是“公开捐款”,私下捐款则不必。而且,只要是公民,就有权质疑。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则可以不问,也不能问。这就正如捐款人的身份和动机,也不可以问。说白了,就是贪官也可以捐,赃款也可以捐,只不过将来审判的时候,那赃款无论是捐了还是花了,都照样计算不误。所以,余秋雨公民拿质疑者的动机和身份说事,最客气的说法,也是“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

第四,余秋雨公民必须回应。因为是“公开捐款”,而且是“巨额捐款”,其中已涉及到公德、公义、公信力,以及公众的回报,余秋雨公民必须面对监督和质疑。这是他的公民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他不能行使“沉默权”,也不能拿“言论自由”做挡箭牌。沉默、拖延、推诿、绕弯子、编谎、打太极拳、王顾左右而言他,就不但涉嫌挑衅社会公德,也是对公众智力的侮辱,后果很严重。因此,为余秋雨公民计,应尽快拿出“捐款早已如期到位”的确凿证据,以释众怒,以正视听。只要证据确凿,余秋雨公民还可以行使诉讼权,将涉嫌诽谤的人告上法庭。到时候,相信一定会有人支持。当然,他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这个权利,我们也表示支持。毕竟,民事权利的主张与否,是每个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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