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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税收有望改善的十个方面

2009-09-11廖永生

物流 2009年6期
关键词:营业税物流业劳务

廖永生

为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近期分赴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进行了调研,并就《规划》中提出的“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并于5月中旬将调研报告汇总提交给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物流》现将调研报告中有关物流企业普遍遇到的税收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摘要如下。

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为全面落实《规划》,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理顺税收政策思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国家应该加大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物流企业的支持政策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物流市场需求萎缩,服务价格下跌,物流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该报告建议: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以上政策如普遍实行不便界定,建议首先在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实行。

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

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代理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此外,仓储业属于微利行业。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而营业税税率却高于运输业。

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物流税收试点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到目前,已有4批、394家物流企业进入试点范围。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抓紧解决,报告建议:

一是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均可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所属企业”名单由试点企业总部提供,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

二是将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解释为试点政策中“仓储业务”的内涵;在“库存分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等,视同“仓储费”,允许执行相应的抵扣政策。

三是推行试点企业对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并代开发票的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税收试点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代开发票,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缴应纳税额,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代开发票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建议在代开的普通运输发票上加注“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从根本上解决试点企业有效扣除凭证“取得难”问题,又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

四是应该研究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对于按照国家标准,经过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即使没有自备运输工具,也可以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对待。

五是铁路、航空货运发票自成体系,种类繁多,部分铁路、航空业务发票,不能作为允许扣除的凭证。对于试点企业使用铁路、民航专业公司运力,所产生的重复纳税问题,应该允许抵扣。

六是积极扩大物流税收试点。建议将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范围。

七是从长远来看,建议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

仓储用地执行2006年土地使用税率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及仓储与分拨、配送基地,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居民消费需求以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议凡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以维持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使它们能够继续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取消物业库房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物流基础设施以长期持有、专业经营为目的,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应该获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总体税负高达17%,并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报告建议取消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12%的适用税率。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允许统一计算与缴纳所得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了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物流业虽然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但其主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享受不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报告认为: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调整国际业务的境内劳务判定

2009年1月1日前,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将境内劳务的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这就意味着,将未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国际物流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如国际租船、国际海运、国际快递等。

报告建议:对营业税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再进行调整,仍然以“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凡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加快推进物流税收试点改革

已经纳入税收试点的物流企业都是物流业的龙头企业,应把物流税收试点作为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的“孵化器”。建议把现有试点物流企业扩展为物流税收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提供全方位的财税支持政策。

研究使用全国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

目前,我国物流业使用的发票种类繁多,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使不同物流业务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也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

报告建议:把物流业作为独立的行业对待,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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