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转投资规制的发展趋势
2009-09-03陈忠志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8期
陈忠志
摘要: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废除了公司转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的对象,较旧《公司法》而言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公司能否向合扶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转投资行为出现的风险如何防范,仍然是新《公司法》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公司转投资风险防范的措施,阐述了我国公司转投资的发展趋势:学习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并加以本土化的改建,放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限制,增补、完善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风险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转投资;各伙人;风险;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46-02
1问题的提出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从而成为其他企业股东的行为。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尤其是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转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的对象。但是,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依然是不完善的。从第15条、16条的规定来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限制实际上是在限制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设置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公司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公司债务负担,但是公司能不能成为合伙人,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而且,《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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