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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2009-09-02刘梦晓

企业导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遗失物

刘梦晓 蒋 玲

【摘要】 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遗失物的拾得人均应当享有获得报酬请求的权利。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本质目的,并且大大减少了对遗失物拾得人的负面道德评价的可能,对拾金不昧行为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

【关键词】 遗失物;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一、我过现行法律关于遗失物返还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二、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诸论

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历来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理由:

1.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顺应了市场经济潮流,有利于实现遗失物权利人和拾得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遗失物的返还率,保护遗失物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拾得人也在追寻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获得报酬则正好能满足其利益追求。

2.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符合我的现阶段的道德水平。“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在社会公众中只存在于少数优秀分子的思想与行为中,而不能把它视为全体社会公众的实际道德水平。法律的生命力根植于社会现实的地土壤中,法律必须与社会现实保持最大限度的亲和力,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它自身的效能。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如果只把少数人所能实践的行为作为法律要求,其结果必然是使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受挫,目的难以达成。

3.可以减少许多纠纷,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传统观点一般认为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在拾得人不愿无偿返还遗失物时,必然会就遗失物的返还发生纠纷。而拾得人则有可能因此不再细心保管甚至破坏遗失物,从而引发侵权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而且浪费诉讼资源。

另一种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优秀的道德传统,如果规定了报酬请求权,便与这一传统美德相违背,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会使一些贪图私利的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过高的报酬,因此法律不宜规定报酬请求权”。至于这一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规定报酬请求权不仅不会有损传统美德的弘扬,反而会有利于引导这一传统美德的正常发展。对于第二个理由,更是无需加以辩驳,因为我们既然可以以法律授予拾得人这一权利,自然也可以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三、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获得报酬

(一)首先从道德的观点分析,遗失物拾得人获得报酬不仅不违背道德,反而有利于道德的健康发展

传统美德的推行与弘扬,是依靠鼓励的手段推行还是以压力的手段推行。显然,以鼓励的手段来推行,更有利于道德的健康发展。当一项道德规范被上升为法律规范时,它就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由于报酬请求权属于拾得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其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在拾得人拥有这项权利的基础上,其做出放弃的处分自然会得到更高的社会评价,从而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此外拾金有偿,符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要求。集体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生价值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其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体现,而获得报酬则是实现其个人价值的体现。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和源泉,处于首要地位;自我价值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只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人生价值。

(二)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与可行性

1.遗失物拾得人获得报酬符合法理学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首先,从遗失物拾得人的角度看,法律规定遗失物拾得人负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后,对拾得的遗失物负有善良注意和看管、保护、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不规定报酬请求权,就会使拾得人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虽然法律规定,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支出享有请求失主给予补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拾得人本身就拥有的对于自己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基于返还遗失物这一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实践中拾得人所能获得的也仅仅是有形的财产支出的补偿,对于其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并未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从遗失物权利人的角度看,拾得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遗失物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但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因自身过失而暂时丧失了占有,他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法律只规定其有要求返还的权利,而未规定其义务,也造成了遗失物所有权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不平衡现象。法律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依法享有报酬请求权则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2.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有过错时才被课以责任,而你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道德与逻辑的力量,过错是具有道德上的可受非难性,它最能体现道德观念,遗失物的权利人具有行为过失,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正是过错责任的要求。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遗失物的所有权人要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而拾得人对自己的返还行为获得报酬正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3.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具有立法上的可行性

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院)第157条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遗失物价值20%~5%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户、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遗失物的价值应按照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这一草案中学者的立法建议很好的注重了遗失物权利人与拾得人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它通过对遗失物的权利人课以义务来实现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本质目的,并且大大减少了对遗失物拾得人的负面道德评价的可能。

在立法技巧上,这一草案直接对遗失物的权利人课以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权利人形成一定的约束,有利于促进其主动地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权利人将有可能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非议。而相对的遗失物拾得人则处于被动接受或不接受的境地,交由其自身被动处分这一权利,从而免除其自身主动提出报酬请求而受非议的可能,增加了其放弃这一权利时受到道德的肯定评价的可能。这种规定相对于直接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由拾得人发动报酬请求程序更具可行性。从内容上看,该草案明确规定了酬金的幅度,能够有效避免一些贪图私利的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过高的报酬情形的出现。

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该在该条款后面增加一款“拾得人明确表示拒绝或放弃报酬的除外”。这样一方面,为遗失物所有权人设定了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也为彰显拾得人的高尚道德提供了更好的途径,从而对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为保障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实现,还应当增加一些事后的救济措施,比如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无法取得报酬时享有留置权(当然,拾得人取得留置权必须以其不存在侵占遗失物之一为前提),规定拾得人请求报酬的程序保障和救济途径等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江平.《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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