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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2009-08-25洪东冬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竞合承运人损害赔偿

洪东冬

[摘 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二:行车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中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常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通过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在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首先关注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条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及时运送旅客的义务。这一义务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所谓结果性义务是指债务人的允诺涉及某一具体的结果,只要该种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债务人对此即便没有过错,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1]《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即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只要安全运送的结果未达到,承运人即违约,而无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承运人自身过失抑或第三人侵权。

二、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第三人,承运人如未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的存在,对此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此条规定明确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的范围包括:急病、分娩、遇险。其中“遇险”即包括第三人对旅客事实侵权行为。例如歹徒对旅客实施抢劫行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这里的“尽力救助”并非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歹徒搏斗,因承运人毕竟不是警察,不应对之提出过高要求,而是要求承运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停车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险,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旅客等。如果承运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使旅客遭受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竞合范围的确定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级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即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只可以选择行使,不可两者同时行使。

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发生三种责任类型:第一:承运人的违约责任;第二:承运人的侵权责任;第三: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中并非任意两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都可构成竞合,因而界定清楚竞合的范围很有必要。

1.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此两种责任构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发生在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场合。承运人由于第三人侵权的不法行为而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行使,不可同时行使。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此两种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前者责任主体为承运人,后者责任主体为第三人,违法行为也不同,前者是承运人的未安全运送旅客的违约行为,后者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以两者不发生竞合,可以同时并用,旅客可以同时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和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3.赔偿范围的竞合

当事人基于违约之诉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基于侵权之诉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仅在物质损害赔偿范围内发生竞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不发生竞合。

(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1.旅客对承运人既提起违约之诉,又提起侵权之诉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在选择行使那种诉讼时要综合考虑赔偿数额和举证责任的难易。

2.旅客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同时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承运人基于违约责任仅承担旅客的物质损害赔偿,第三人基于侵权责任承担旅客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可以免除第三人的物质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不得免除。但承运人并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第三人无权向承运人追偿。

3.旅客对承运人和第三人一并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承运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考虑承运人是否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未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应由承运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按照不救助行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作用大小进行确定。

4.旅客只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侧重于物质补偿,因而,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5.旅客只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的

此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承运人对法定救助义务的违反情况及违反法定救助义务对旅客伤害结果作用力的大小综合判定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马先骏,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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