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下的战略并购
2009-08-22司空爱华
中国经贸聚焦 2009年7期
关键词:程序
随着越来越多曾经坚不可摧的产业和行业巨头——雷曼兄弟、德尔福、克莱斯勒和通用纷纷在美国申请破产,意欲进行商业扩张或进入美国市场的精明买家们便获得了更多收购重大资产的良机。根据美国破产法典,债务人可以通过法院监督下的交易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清算,增加营运资本,偿还债务并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或重组。
另一方面,买方也可以以低于非经破产程序的交易价格选择收购最符合其商业目标的资产。因此,尽管“破产”听起来仍然刺耳,但其中的交易良机却不容忽视。
事实上,很多非美国本土企业已经开始利用这一独特的渠道了,例如:

巴克莱银行于2008年9月以2.5亿美元的“火灾物品拍卖价”收购了雷曼兄弟包括1万多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人力资本在内的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业务,并以约1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包括雷曼的纽约总部和位于新泽西的两大数据中心和其他部分资产在内的不动产。
最近菲亚特收购了一家名为New CarCo Acquisition LLC的新兴企业35%的股份,从而获得了克莱斯勒的主要经营资产。作为回报,菲亚特承担了部分债务,支付了20亿美元的现金并与克莱斯勒建立了战略联盟。
在美国破产法下收购资产的最大优势是,交易获得批准并完成的周期相对较快。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债务人资产的收购交易只需40天的公告期(紧急情况下更短)便可获批。克莱斯勒一案中,New CarCo(及菲亚特)在破产申请提交后仅用了大约40天的时间便使交易获批并成交,其中还包括了两次上诉的时间,这使收购方得以快速地实施其商业计划并迅速使企业脱离破产保护程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