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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2009-08-21荆茂

大经贸 2009年6期

荆 茂

笔者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完善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不久前,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扩大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见第三十七条)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了“海关参照本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调整(见第二章)

1为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对备案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了细化。

2为便于《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专利法》相衔接,第七条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为解决目前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也作为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的情形之一,同时规定海关总署主动注销备案应当以“绘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三)调整、完善了依申请保护制度,强化了其被动保护的特征(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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