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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本义

2009-08-21王中江

寻根 2009年3期
关键词:老子

王中江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迄今为止,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这一注释的影响,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如宋代道士葛长庚撰著的《道德宝章》解释说:“道法自然,道自己如此。”又如,元代的注释家吴澄注解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日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道德真经注》卷四)再如明代焦竑的《老子翼》这一章注,引苏辙的《老子解》说:“道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者,自然而巳,故曰道法自然。”沿袭这一思路,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如冯友兰、张岱年、童书业、陈鼓应和许抗生等先生,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陈鼓应和许抗生先生都是著名的《老子》注释家,但他们在这一具体问题上也不免受了河上公的影响。然而,对“道法自然”的这种通常性解释,首先在语言文字上不容易说通,它取消了作为动词使用的“法”字的意义;第二,它没有揭示出这一论题的确切意义,也同老子哲学的主旨不一致。古今注释家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解释,主要是因为大家不能想象老子最高的“道”还会有效法的对象,也没有注意到这一论题同老子哲学思想整体的关系。

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简本(根据竹简形制分为甲、乙、丙三组)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这一段完整的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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