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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风险应对

2009-08-13李爱红

现代企业 2009年5期

李爱红

《劳动合同法》在制订过程中,对其立法宗旨问题的争议一直伴随着整个立法的始终。虽然其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对于企业来讲,唯一需要做的是树立良好心态、拿出应有的勇气,在法律的前提下,做到企业风险的最小化。企业主要应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者的入职审查、劳动合同的形式及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容易面临风险的几个方面注重对风险的化解及应对。

一、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风险分析:

1一些规章制度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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