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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探讨

2009-07-30裴大全

企业与企业家 2009年6期
关键词:公司制核心作用决策

裴大全

随着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公司制企业正在逐步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创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已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从股权结构和历史渊源上属于广义上的国有企业,在组织体制上属于公司制企业,本文称其为国有公司制企业。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生产经营指挥中心地位已得到较好的确认,但党组织如何适应新形势,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存在的问题

1、公司制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体制中的职责定位比较模糊。一是制度规定上的模糊。我国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包括企业党组织,更没有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二是思想认识上的模糊。相当多的同志认为,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与国际接轨,而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比较完备,企业党组织不应该纳入到这个体系,否则将破坏正常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应该只是管理党员和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这种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职责定位的不清晰和相当部分同志对这一问题认识上存在的偏差,是导致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好的根本原因。

2、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不明确,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是职责权利必须一致。党组织参与决策必须明确其一定的的职责,同时也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否则,党组织参与决策将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党组织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

3、在如何参与方面存在问题。考虑到国际惯例和操作的简便性,现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行的做法是采取“个人身份、间接参与”的方式,即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配合上级组织,以国有股份的名义和比例,按法定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成员依法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这些党组织领导成员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来实现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在参与方位上一般是全方位参与,而且更多的是就财务、技术、生产、营销的科学性、可行性方面发表意见,没有侧重就政治方面进行把关。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是不正确的。首先,这种做法混同了党组织发挥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成员在行政机构中以个人身份发挥作用的性质区别。这实际上对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职能定位的降低,是盲目照搬西方的做法。从根本上说这是对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其次,没有从理论上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同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区别。由于社会性质和政党政治制度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前者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包含企业党组织而后者没有。再次,从实际运行效能分析,采取“个人身份、间接参与”的方式不能完全确保党组织意图的有效实现。应该承认,能够被组织安排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其思想政治素质都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这些同志个人身份的双重性与组织意图的单一性、个人认识的差异性与组织意图的同一性、个人行为的分散性与组织纪律的统一性有不相吻合的时候,甚至有时会产生较大矛盾,从而给组织意图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行使政治核心作用不能以这种不确定性为基础。

4、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人素质不高影响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加上一些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主动放弃参与;一些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自身能力较低,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熟悉,工作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够,提不出对决策有影响的意见,不能很好地体现党组织的意图和党员群众的要求;有的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差,家长制作风严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企业党组织把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仅限于党委成员参加了会议,决策前没有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决策中只是就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发表意见而已,决策后没有组织发动职工落实,影响了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效果。

5、缺乏制度保障。在实践中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更多的取决于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及其个人关系,没有制度保障。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依赖于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力度,缺乏主动性和相对独立性,一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只能靠个人的工作基础、感情投入、权威性而开展工作;许多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只是停留在抓一抓自身建设上,导致党组织的作用难以发挥,职能落实不到位。

二、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对策

1、提高对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重要意义的认识。党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这里对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涵作了质的规定,即对企业拥有政治把关定向权和保证监督权。从实际需要来看,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行使政治核心作用也显得十分重要而急迫。随着“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逐步推进和国有公司制企业制度创新的不断深入,国有公司制企业原有体制下主要依靠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以纵向为主的监督体系发生了动摇,有的企业甚至呈监督“真空”状态,导致一些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权力失控,不受约束,仅仅依靠企业的监事会和职工群众无法制约,给国有公司制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构成潜在的威胁。发挥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把关定向和保证监督作用,是新经济体制下建立行政机构和党务机构,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领导制度的必然选择。

2、明确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企业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决策执行和干部管理方面履行什么职责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规定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是一个平行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组织机构,其职责和权限是对以上三个机构的决策事项事前在政治上进行把关,事中和事后进行保证监督,凡是党组织认为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议题,可以提请以上机构予以修正或者重新拟订方案,否则不能上会讨论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对符合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织要大力支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不同情况及时提出建议或者直接采取措施。党组织既然行使了权力,当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是按照党内纪律和有关规定对企业党组织进行改组、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给予有关人员党内处分等;二是经济上对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三是按照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建立和完善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的建设,只有建立一系列成龙配套的具体制度,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才能落到实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考虑从把好思想政治关、决策方向关、人事管理关和从业清廉关等四个方面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首先,在把好思想政治关方面,健全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企业党员领导机构成员的经常性理论学习;建立企业领导机构成员专题研讨制度,对涉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统一认识,解决思想问题;建立领导机构成员思想讲评制度,定期对企业领导机构成员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对个别问题较多的予以“黄牌”警告。其次,在把好决策方向关方面,要重点规范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党组织集体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并书面通报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制度和重大分歧报请上级组织裁决制度。凡属企业重大问题,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要主动提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讨论前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通报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对一些时效性强的重大事项,行政领导机构可临机处置,但事后须通报企业党组织。同时要建立董事会、总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碰头磋商制度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切实加强党组织与董事会、总经理等行政领导机构的协调。其三,在把好人事管理关方面,建立中层管理人员任用制度,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用标准、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民主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初步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提出意见、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有关方面任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程序;建立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奖惩、目标责任制、述职、民主评议和考评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党组织每半年对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对不适应岗位要求和不称职的中层行政管理人员,提请党政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调整或撤换,对实绩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好的中层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其四,在把好从业清廉关方面,建立领导机构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个人收入定期申报制度、接待应酬费用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和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监督制度。

4、明确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干部管理方面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以及干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主体应该是以党委会集体,不应该是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个人。对于由总经理决策的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事项,参与主体可以是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组织有关委员。方式上,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该召开党委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党委意见正式以文件形式送交有关机构。对于第二种情况,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组织有关委员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多方听取党员、职工的意见,将他们的意见吸收进来,在有关会议上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下,授权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委员通报情况。程序上,对于第一类情况,应是党组织先进行政治方面的决策,如果党组织对有关决策备选方案和人选持否定意见,原则上董事会和总经理不应通过该方案。

5、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在用人条件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的用人条件中明确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要求。要选拔那些善经营,会管理,党性修养高,民主作风强的同志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这是一条保证党组织较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6、严格考核奖惩。国有公司制企业的上级党组织要制订国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综合考核体系,这些指标应比较全面并尽量量化,考核结果要与党委委员、党组织负责人的报酬、任用、评选等挂钩。不能用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代替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专项考核。

(作者系武汉三江进出口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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