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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该失败的辩护

2009-07-29周玉文

蓝盾 2009年7期
关键词:何某妓女黄某

周玉文

在二十多年的辩护律师生涯中,自然有许多次的败诉。对败诉我尽量以一颗平常心来看待,因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责任有别,加上律师受收集证据等诸多条件的限制,有些事实单靠律师难以弄清楚:有的虽然事实弄清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律师也都充分论述了、说到了,但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没有被法官所采纳,最终没有起到预期作用的情况是常有的。但想到自己已经尽力了,即使败诉,律师自己也没有必要苛责自己。然而有一件案子我却时时想起,并常常提醒自己:你不能再出现这样失败的辩护了。

那是1998年我在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执业时发生的一件案子:199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出租车司机陈某(嫖客)将一妓女领到自己的住处嫖宿,在交易后双方因嫖资数额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撕打起来。陈某将妓女打倒在地并将其掐得昏死过去,然后又用棉被捂住……最后干脆就来个一不做、二不休,找来绳子将妓女勒死了。妓女死后,面对妓女1.70米的个头、60多公斤重的尸体,陈某害怕了、犯难了……陈某打电话给自己的好朋友“四哥”,要求“四哥”前来帮助将妓女尸体处理掉。这“四哥”姓黄,因在家中兄弟排行老四。人都称他为“四哥”。黄某在朋友中间有仗义豪爽、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名声,黑白两道都结交了不少朋友。黄某开着一个歌厅,手下还雇用了五名服务员。黄某接到电话,就找来了服务员王某。王某刚满20岁,是黄某小学同学的弟弟,一年多来黄某特别关照王某。王某对黄某也是佩服有加。当黄某提出要王某和他一起去帮一个朋友去处理一具尸体时,王某没有犹豫就答应了,以为这正是报答黄某的一个机会。当黄某和王某于晚上10点赶到陈某的住宅时,陈某和他的另一个朋友何某已经等在家中,陈某告诉黄某,抛尸地点已找好,还弄来了一辆自行车(偷邻居放在户外的),待晚一些时候就把尸体运出去。在夜晚12时许,四人将妓女尸体从陈某的住宅楼三楼抬到楼下的自行车上。推出离住宅区800米远的地方,将尸体抛在一废弃的防空洞内。

十几天后,该案即被公安机关侦破,陈某、黄某、何某和王某四人无一漏网。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和窝藏、包庇罪对陈某和黄某、何某、王某提起公诉。王某的亲属找到我,我就做了被告人王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的辩护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走访调查王某住地的居民,我认定王某在三人共同实施的窝藏、包庇罪中,只是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是有希望判处缓刑的。当王某的家属得知有希望判处缓刑时。自然也是积极配合。之后我告诉王某的父亲被指控犯杀人罪的陈某因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数额,另两名被告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王某的父亲听后也很快凑齐了10000元送到法院,赔偿被害人家属。

在该案认定王某等三人共同实施的窝藏、包庇罪中王某只是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虽然直到判决生效也没有人有异议,但其中的一个情节却并没有使王某得到从轻处罚。这个情节就是:在抬尸体由三楼下到一楼再将尸体放在自行车上时,侦查卷宗中在对王某关于抬尸体的三次讯问和记录中,王某都没有说自己抬过尸体,他说是黄某在后面抬着尸体的两条腿,而自己只是在楼梯转弯处帮着他们扶了一下尸体,对这一情节我一开始放心不下,曾两次去看守所向王某核实过,王某总是坚称自己没有抬,只是在樓梯转弯处帮着扶了一下尸体。王某的回答有点令我生疑,我还特意追问了一句:“你说你没有抬,如果人家另外三个人说你抬了你如何能逃脱的了呢?”“就是那两个人说了,我四哥也不会说!”王某想了想说。我当时还想,这小子还真挺有主见的。选抛尸地点、找运尸工具他都没有参与,在具体的尸体运输时他也只是扶了一把,这也不过是碍于朋友的情面而一时铸成的大错,加上一贯表现又不错,家长还对被害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越发觉得判缓刑是没有问题的。我一再嘱咐他在法庭上要认罪、悔罪,他都一一点头答应了。

在法庭调查中,陈某、黄某、何某等三人都说王某也参与了抬尸体,而在轮到王某回答这一问题时,王某仍是镇定自若地说自己害怕没有抬,只是扶了一下尸体。但当最后四个人一起对质时,在前三人都说王某抬了时,王某也不得不承认他在后面和黄某每人抬了一条腿。最后,判决虽然认定王某在共同窝藏、包庇犯罪中只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但因为法庭认为他认罪态度不好。同黄某、何某两名主犯同样都被判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事后,王某及家属虽然没有一点怪罪我的意思,但我自己却和自己过不去,我怎么就这么蠢呢?其实,承认了抬尸体也仍然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啊,也仍然是从犯啊!我发现了可能其中有问题,为什么就不反复向他言明利害关系,劝说他说实话呢?我们所的主任和另一名老律师还专门提醒过我,该案的审判长对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很计较、很看重,还给我举了两个例子:两个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一名判三缓三,而另一名被判了三年半。我太想胜了,结果就心存侥幸了。我怎么能对犯罪事实就那么轻易和随便认定了呢!

从那个案件以后,每当我在承办刑事案件时,王某犯共同窝藏、包庇罪一案的失误和教训就出现在我的脑海中。我提醒自己一定要细致,一定要慎重,一定要认真负责。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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