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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与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

2009-07-13宋凤英

党史纵横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宋凤英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国家领导人,也是党内坚决主张法治的第一人。董必武1975年病逝,其法制思想虽然未能在当时得到有效实施,但却对当代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废除旧法统,建立人民新法制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同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及代主席。董必武在五四运动之前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回国后又在武昌合办过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精通法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之一。

董必武领导并参与了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的新法制这一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建国前夕,董必武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签署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同时,董必武认为必须逐步建立各种新的、完善的法律。1949年底到1950年初,他主持政法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草案》,讨论修改《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令》和《婚姻条例草案》。1950年8月,董必武主持政法草案审查会议,负责审查修订农村区、乡人民代表会议及区、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等五个暂行条例和全国第一届司法会议通过的有关法令与各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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