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有反骚乱法
2009-07-13
环球时报 2009-07-13
薛 磊
近期发生在我国新疆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已经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为应对骚乱,当地政府动员了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控制形势,据《环球时报》日前报道,当地已启动紧急预案,还恢复了去年奥运期间采取的安保措施,各单位组织应急分队加强值班与巡逻。由于广泛动员,新疆的局势已渐渐安定。不过,这次骚乱事件的处理也暴露出现有法律和制度中的一些缺陷,这主要是当国家需要动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乃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执行维护安全保卫的任务时,还缺乏在这一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将紧急状态法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性法律。例如,美国1976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法国1955年的《紧急状态法》、加拿大1988年通过的《危机准备法》和《危机法》、英国2004年《国内紧急状态法案》等。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就授权总统必要时宣布紧急状态,并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做了规定。于是在1992年洛杉矶暴发种族骚乱时,老布什总统部署了4000名军人,用“一场小型战争”的形式肃清了骚乱分子;2005年新奥尔良遭飓风袭击后城市出现骚乱,也是在小布什总统派遣4万军人维持治安后平息的,当时军队方面甚至获得授命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击毙闹事者。
与此相比,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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