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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述评

2009-07-08

科教导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犯罪学道德感定义

徐 艳

摘要加罗法洛作为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对于犯罪学的突出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自然犯罪思想。他认为自然犯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是对人类怜悯感和正直感的伤害和违背,从而正式确立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他以自然犯罪为基点出发,构建了犯罪概念、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 对西方犯罪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自然犯罪情感分析怜悯感正直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 加罗法洛自然犯罪思想的思想渊源

自然犯罪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法中,就存在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a的区分。Mala in se指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因侵害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Mala prohibia则是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而是因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也被认为是最早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 Mala in se 寓恶于已,不待法律之特别规定即可认为是犯罪;mala prohibita 则寓恶于禁,必须由法律之专门规定才能成立犯罪。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在一定程度延续了古罗马法中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而且同样是超越实定法的限定而存在。

加罗法洛所处的时代,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都开始逐渐成熟并拥有自身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实证主义和进化论的提出为刑事实证学派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土壤。正如吴宗宪在《西方犯罪史》中指出: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早期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观相术和颅相学的犯罪研究;实证主义和进化论则为实证学派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人类学、生物学前提。而对于加罗法洛自然犯罪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通常被认为包括孔德的实证主义思想、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和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思想。

2 加罗法洛自然犯罪思想的推演过程及具体内涵

在《犯罪学》的英文版序言中,加罗法洛首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立法者如何对各个不同罪犯确定合适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呢?他通过什么手段达到这样一种确信,例如,对一侵害财产行为处以5年监禁是合适的刑罚,而对另一种上述行为处以2年的非监禁就足以起作用?他采取了哪些步骤使他能够如此精确地衡量这种或那种加重或减轻情节以至于根据具体情况他可以肯定地增加或减少刑罚中的6个月、1年、5年或10年?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是加罗法洛整部《犯罪学》展开论述的起点,确定刑罚标准的前提首先要确立何为犯罪,正是这一系列问题的萦绕,促使加罗法洛从犯罪产生的源头开始思索,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并企图通过对犯罪本质的探讨确立与之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的真正标准。

而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呢?加罗法洛认为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没能解决犯罪的本质问题,加罗法洛认为将犯罪定义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犯罪概念,在加罗法洛看来,这种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模糊的,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同时,加罗法洛也认为立法者下的定义仅是“对某些行为进行归类并将它们称为犯罪”而没能解释“为什么在某个相同时期而且常常在同一国家的范围内,某些行为在这里以犯罪对待而在那里却根本不予处罚”,因此加罗法洛认为要彻底厘清犯罪的本质,必须寻求犯罪的社会学概念,以“划定一类在任何时期和任何地方都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从这一点上,可以发现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是一种超规范的犯罪概念,是应然之罪。为了得到具有普适性和永久性的犯罪的定义,加罗法洛对世界各地域各时期的犯罪进行了比较研究,他发现有的犯罪从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即存在,并一直延续到现在;而另外一些犯罪,如宗教犯罪、通奸等则是仅存在于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地域。在加罗法洛看来,前者才是具有永恒实质的真正的犯罪,并且将这种永恒实质的犯罪归结为“是一种伤害某种被某个聚居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因此,加罗法洛不是从社会危害性,或者权利侵害中去寻找犯罪的本质,而是从对社会普遍的道德感的伤害中去寻找犯罪的本质。

为了进一步阐释何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加罗法洛考察了道德感的进化过程,所谓的“道德感的进化”这一概念就可以明显看到斯宾塞和达尔文对加罗法洛的重要影响。达尔文认为道德感起源于我们同类本能的同情;而斯宾塞认为道德感起源于某种精神过程,这种过程迫使我们的祖先必须服从特定的行为戒律,以致于成为世代相传的思维习惯并转化为本能。加罗法洛在斯宾塞和达尔文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能,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儿童在智力开始发展之前有拥有某些道德特征显现。而道德感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同步进化的,这种进化表现为利己主义向利他主义的演变,即表现为产生于利己主义的自我保护本能扩张为利他主义,沿着家庭—家族—社会—民族—种族—全人类的路线而不断延伸。另外,加罗法洛认为道德感也是分层次的,任何一种道德感都可以找出倾向于不断精致的最上层,而真正实质性的道德感应当处于道德位阶的下层结构中,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非常广泛的领域中具有同一性的某种情感。随后,加罗法洛强调其自然犯罪思想中所指的道德感就是上述的真正的道德感,是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平均道德感,是社会存在的普遍道德感,而把每个社会中均存在的(下转第170页)(上接第168页)超出社会平均水平的道德感排除开外。

进而,加罗法洛将道德感分为了非基本情感和基本情感。非基本情感与犯罪无关, 它们所禁止的行为不会被看作犯罪,因为这些行为不是反社会的, 换句话说, 他们并未攻击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加罗法洛举例说明如对祖国之爱、宗教情感、贞节、荣誉感等均可纳入非基本情感的范畴。而基本情感则不然, 它对社会关系重大,这种情感又被加罗法洛称为利他情感。利他情感包括两种类型:仁慈感和正义感。与仁慈感中较高层次的情感如善行、慷慨和慈善等相比,仁慈感中最低的层次是怜悯,即限制人们去制造生理痛苦,阻止人们制造精神痛苦。同样,与前类似,正义感中最具有普遍性的情感是正直感 ,加罗法洛将正直感与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相联系起来。总之,加罗法洛认为伤害较高层次的基本情感仅能伤害少部分的具有较高层次基本情感的群体,不能与犯罪相联系,唯有伤害较低层次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情感,即怜悯和正直才能揭示犯罪的实质。

通过上述的阐释,加罗法洛最后对自然犯罪下了一个大致的定义,他认为:“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须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加罗法洛自己也承认上述定义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定义,但他认为该定义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即犯罪是一种决定性的不道德行为。

3 对加罗法洛自然犯罪思想的评价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具有开创性的理论效应,在该理论的推动下自然犯与法定犯作为一种经典的犯罪分类方式得以确立。但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也有无法回避的缺陷,即将犯罪归结为对怜悯感和正直感的伤害是否能真正的确立起一种加罗法洛所希望寻求的具有普适性的永恒的犯罪概念?伦理道德本身具有模糊性,多元而易变,即使加罗法洛已经尝试在道德情感中选取最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情感,即怜悯和正直,但对怜悯和正直的边际也是需要再定义的,在不同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文化群落中,怜悯和正直本身也有不同的内涵。另外,回到当代,也有学者指出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已经开始逐渐丧失其价值。城市化的迅速扩张,以及社会多元化和异质化的发展,导致道德的社会功能的衰落, 因此必然带来道德犯罪学的终结。总之,无论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在当下是否具有现实性的意义,但其曾经给理论界带来的震撼和惊喜是无可争议的,对其应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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