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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保证保险的立法建议

2009-07-08张陆曼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张陆曼

摘要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属于一个新的险种。自从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以来,由于自身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遇到了一系列早年出现在银行业上的信用危机。本文从保证保险的性质出发,对这一新生事物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保证保险担保保险业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6-01

一、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之后在西方许多国家广泛开展。豍在我国,保证保险却是一个新的险种,法律界很少探讨保证保险的相关问题,立法相对滞后;而保险公司在处理保证保险业务时往往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由于保证保险是财产险种之一,且又具有其它财产险种所不具备的信用性,因此,它可以适用财产险的一般条款,但同时又具其特殊性。

二、保证保险的性质争议

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理论界素来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一种担保,另一种说法认为保证保险应当是一种保险,而不是担保。这两种主张都各有依据,并且都在保证保险制度中找到了与各自说法相对应的特征。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豎保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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