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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婚姻现状的分析及对策

2009-07-05高小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夫妻感情

高小丽 王 辉

摘要“80后”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人群,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相互结合而成的婚姻具有鲜明的特点,而“闪离”则最为明显。为了应对“闪离”现象的出现,维护我国家庭、社会的稳定,本文建议在实行离婚制度的前提下,适时引入别居制度。文中对别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设立的意义、如何设立、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在实际运用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别居制度的设立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80后婚姻别居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52-01

据广东省民政局统计,2006年全省共有8万对夫妻离婚,这个数字比2003年的32026对增长一倍有余。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个数字还更高些,以深圳市为例,2006年深圳市共有6170对夫妻离婚,与1998年的1639对相比增长了近376%。在离婚总数攀升的同时,离婚的婚龄短、年轻化趋势也越发明显。

据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的副研究员张思宁介绍,从2005年4月起,该部门对162 对30 岁以下家庭的婚姻状态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达到了24.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离婚率为8.4%,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为11.7%。虽然这一数据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婚姻状况,但还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80后”独生子女的婚姻问题。

一、“80后”婚姻的特征

“80后”是指80年代初出生的孩子,也就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出生的孩子。由于这批孩子处于改革开放时期,使他们的婚姻具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感情变化周期快

由于“80后”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追求高效率、快节奏的大潮流下,他们的爱情也带上了“快食”的印记。

(二)心理上尚未成熟

带着独生子女标记的“80后”,承受着父辈及祖辈过多的溺爱,独立处世能力较差,直接导致了他们处于一种大人身儿童心的状态,生理上成熟了,但心理上仍未“断奶”。他们的想法很前卫也很放得开,但是他们的承受力却往往很差。

(三)婚姻基础脆弱

由于现实的原因,造成了“80后”交际圈相对狭小,往往是在独立工作后才真正与异性接触,而此时父母的监督及引导又不到位,恋爱相对自由,往往导致了无责任的同居现象出现, “闪电式”草率结婚。

上述特点的存在,直接导致了“80后”夫妻的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有外力作用时,风中摇摆的婚姻就极为容易解体。

二、“80后”离婚的原因

(一)婚前婚后性情的差异

在婚后,独生子女本身所固有的以我为中心的作风使其本来的面目充分暴露,进而导致婚姻的解体。

(二)漠视感情的经营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物质享受欲望的不断膨胀,“80后”往往忽略了对感情的经营与投入,放任了感情的自生自灭。当婚姻的精神基础——感情逐渐淡化时,婚姻也就步向了死亡。

(三)父母的过多干预

一方若与对方的父母相处不融洽时,在父母的干预下,这一婚姻也就面临着解体。

(四)外界因素的作用

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很多外来的东西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某些社会舆论的错误导向下,婚外恋、婚外情、一夜情等在自榜为“新新人类”的“80后”年轻家庭的解体中起着不容忽视的

破坏作用。

三、“80后”离婚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婚姻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注重感情的培养,把感情的培养贯穿于婚姻的始终,避免“闪婚”、“闪离”。

(二)加强调解,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80后”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自身的成长经历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及容忍能力较差,往往容易因一时冲动而提起离婚。审判法官必须注重调解,尽力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

(三)依法审判,加强法院的职权能动性

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必须严把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尽力促使双方和好。

四、别居制度的设立

别居,又称分居或分床分桌制,是外国亲属法中一项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别居的概述

1.别居的法律效力。别居期间,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解除,但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同时,就财产而言,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别居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有协议按协议,如无协议仍视为共有。对外方面,除非公示宣告别居,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别居的终止。别居可因当事人死亡、和解或因离婚而终止,这是各国共同的立法例。此外,在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大多认可别居转换制,即别居满一定期限后,允许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将别居转换为离婚,如法国。

(二)别居制度在我国的设立

现行的立法例所承认的别居制度主要有协议别居和司法别居两种。鉴于我国“80后”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采用较为严格的司法别居制度,以防止该制度的滥用,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 在别居原因上,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感情不和”,同时必须适当举证分居的必要性。

第二, 在别居的程序上,必须参照离婚程序进行,但与离婚请求分离。当事人提出分居未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得判决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若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考虑提议分居,当事人一方提出分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以离婚诉讼认定。

第三,在别居的期限上,笔者认为别居主要是使一时冲动的夫妻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反思,使矛盾得到缓解,或在一定程序上予以解决,因此应以短期免除同居义务最为合适,参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应以两年为宜。

第四,别居的终止。由于别居只存继于婚姻的某一阶段,会因消灭原因的出现而消灭。具体而言,别居可因配偶一方的死亡、双方合意终止别居且已履行同居义务、由法院判决离婚等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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