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平等权的宪政分析
2009-07-05夏志清
夏志清
摘要本文界定了农民平等权的概念,分析了关注农民平等权的现实意义,阐述了我国农民平等权的现状,并分析了农民平等权缺失的原因。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宪政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1-02
一、理论界定
人类社会从平等观念的提出到平等权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经历了数千年的时间,从单纯的平等观念进入到权利的体系中,再将权利的平等纳入法律中,权利平等体现了人类的终极关怀和最低的正义要求。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一种基本权利。平等权具有抽象性,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平等权就无法实现和发挥作用。平等权又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手段,为其他各项权利的展开提供了正义条件,缺失了平等权,人权将受到扭曲,法治将受到践踏。从内容上看,平等权包括法律适用平等和立法平等,平等权的本质是要求消除人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差异,要真正实现平等权就必须使这两种平等有机的结合起来。
从我国宪法条款上来看,平等权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权的内容涉及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都依法平等的享有,国家与政府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同时这种保护应是一种无歧视的对待。因此,农民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应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然而,事实上,由于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对农民的歧视,以及相关制度设置上的缺失,致使城乡居民实际享有权利的严重不均衡。而权利的这种不均衡状态是导致农民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
二、关注农民平等权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是农民。农民为新中国的诞生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却一直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国家稳定、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
农民平等权的实现是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宪法是人权保障的宣言书,宪法中的人权主体,没有贵贱、贫富、农民与市民之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宪法的平等理念在现实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失落了。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缺乏权威,不能发挥自身效能,法治也就难以建立。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而要在广大公民中树立宪法的权威性,首先必须在农民群体中树立权利平等观念和对宪法的信仰。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只有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阶层真正实现了平等权,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实现农民平等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频繁的贸易要求参与的主体能充分的享有平等权利以保障交易自由。交易的主体只有地位平等,才能相互尊重对方的意志从而达成平等互利的协议。马克思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他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豍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交易,就没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只有在平等交易的前提下,才会促进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维护平等的交易秩序,需要借助竞争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农民平等权的丧失,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鼓励公平竞争的制度,就应当尽可能消除制度上的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市场经济要求消除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农民需要市场给他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合理地配置到其充分发挥价值的区域,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被束缚在土地上。
保障农民平等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社会,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平等是建立一切和谐关系的立足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特别正视农民群体的平等保护问题,必须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维护农民平等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国家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 充分尊重农民的平等权, 保护农民的宪法权利。
三、我国农民平等权的现状
平等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我国宪法的宣言性规定上看,我国任何公民都应该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等方面,农民没有享受到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农民在户口转移、劳动就业、接受教育、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城市市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权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农民的人权建设问题。如果不能尽快革除人权主体上的二元结构,我们的人权制度建设就极有可能在畸形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这必将严重威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豎关注农民平等权,已成为我国维护社会稳定、进行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对于三农问题,李昌平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难”,其实这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现状。在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中,农民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几乎没有任何现实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法对农民的保护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千百年来受剥削和压迫的农民阶级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成为真正享有权利的人。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现实中城乡在户籍、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法律、政策、观念等方面还存在大量的对农民的歧视性待遇的情况。本文主要从政治、人身、经济与社会文化方面考察这种不平等现状。
四、农民平等权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与我国本土文化的冲突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可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到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这种法的现代化的主要特点主要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礼仪文化的激烈斗争中。考察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由于我国法的现代化不是自身社会力量演变的自然结果,所以在通往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比较曲折。这期间,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与我国本土文化的冲突必然带来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导致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平等权作为西方宪政思想的精髓,在中国农民群体中的缺失,就是这种冲突的结果之一。
(二)我国传统思想中平等理念的缺失
我国农民的平等权缺失根源于历史。中国等级制度连绵了数千年,等级制度下形成了以官本位的社会秩序,建立在等级制度上的官僚政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弊端。在社会等级制度下是以身份、性别、种族或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为标准,对社会成员进行区别对待。传统的中国社会,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公权主导的法律文化,造就了重刑轻民、诸法合体、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格局,体现出极强的义务本位性,抑制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而权力的无限膨胀,也为权利保障造成了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并形成厌讼的法律文化心理。
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下,农民一直位居社会底层。封建统治者的横征暴敛使中国农民长期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生存权都难以得到保障。就旧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社会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而言,历史的继承性远远超出它们的表面变化。至于重新获得人身自由的村民向非农领域寻找机会而形成的有史以来最为壮观的社会大流动,能否中断这一历史惯性,我们依然得不出一个明确的判断。豏
(三)宪政工具主义的影响
保障自由与平等等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也是法治的灵魂。近代中国宪政的追求以国家的富强为目标,误读了西方宪政,忽略了个体权利的价值诉求。在近代以来的西化进程中,由于历史上缺乏宪政传统与现实的迫切需要,宪政被当作一种救亡图存的工具引入中国,宪政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史,各国把宪政秩序的构建融入到本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使宪政成为一种社会存在状态,把宪政秩序融入人们的生活中,从而产生深厚的民众基础。然而,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传统中的西方宪政理论如何与中国的农民社会相结合?这一问题我们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舶来宪政与我国本土文化产生严重冲突,导致中国的宪政最终成为各派政治力量争权夺利的工具,并未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我们更多地考虑的是宪政的工具性,而很少考虑它的本土性、民族性,这样就导致在构建宪政秩序时,很少深刻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最终导致中国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丧失平等权的农民只能在封闭的环境中独自缓慢发展。
(四)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欠缺
权利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和认知,通过一定途径来实现自己权利的愿望和要求,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权利救济的态度和倾向。从法律角度讲,公民权利意识包括:知晓权利体现着人的自由性和主体地位,知晓自己依法享有各项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对他人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豐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对农民权利意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造成了农业社会的相对封闭性,与此相对应的便是农民观念上的封闭性,缺乏广阔的权利视野,遮蔽了对独立主体人格和平等权利的正确认知和追求。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大多数农民工虽然对城里人的生活也充满了羡慕和向往,但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严重缺乏,因此对于自己的生存状态,往往有种认命的心理,缺乏积极争取平等的精神和勇气。
先进的思想观念被社会接受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然而,在普通老百姓,甚至许多干部中,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仍然相当艰难。群众仍然愿意用传统古老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老百姓期待清官为自己做主。制定一部法律是件较容易的事,但要使这部法律有效执行,必须清除与它对立的行为方式。然要逐渐清除千百万人的习惯行为方式,确实是件无比困难而繁重的任务。豑虽然,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成长,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长。但是,当前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还比较淡薄,要完全冲破种种束缚,树立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任重而道远。
五、综述
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正视农民的平等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其本身蕴含的公平、正义精神不能仅仅是一种理想。农民作为宪法权利主体需要宪法母亲的平等庇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根到底是人的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要求全社会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减少和消除贫困、改善农村环境、协调区域发展,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
近年来,我国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日益得到加强,逐渐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主导方面。政府十分注重农民权益的保护,各地已陆续采取一些措施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现今许多阻碍农民平等权实现的因素正在逐步消除。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充分意识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及农村发展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近几年来,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农民平等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税的取消,统筹城乡发展等重大决策的出台,为中国农民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是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立法举措。由《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的转变,一字之差,意义深远,预示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开始瓦解。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的城乡差距,农民平等权的缺失是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阻碍平等权实现的各种深层次的原因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对农民平等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深化改革、消除障碍,实现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还需要国家、社会与公民长期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