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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发生冲突立法法规章

张 旻

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

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

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直接原因——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

法律规范都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依相存的,是对现实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但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条件不断的发生新的变化,为了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进行规范,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规范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直接的结果就是新的法律规范不断产生,法律规范体系日渐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以及新旧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三)重要原因——立法监督机制的缺位

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立法监督机制, 法律对法律规范发生抵触时、对撤销的程序、备案是否必须审查等问题的规定均不甚明确,从而导致立法监督形同虚设。这一制度的缺失使得大量的法律规范未经严格的审查就被颁布实施。这就为这些法律规范在日后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发生种种冲突埋下了种子。

三、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并改进立法技术

在我国,具有立法权限的主体众多。立法法对中央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之间、中央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之间、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之间的划分还不甚明确,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为了避免各立法主体之间因为利益的纷争导致制定法律规范的冲突,就需要全国人大对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明确,为各立法机关避免法律规范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则。同时,立法机关还需对立法技术进行改良,在制定法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立法程序,使用科学明确的法律概念,依据与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联系最为紧密的上位法规范,尽量减少法规之间的冲突。

(二)明确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当上位法律规范与下位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相同等级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由人民法院将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解释;当特别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一般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但宪法和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普通法时则例外;当新法与旧法之间发生冲突时,一般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是在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法对公民不利时,应当适用旧法;当区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客观的属地为转移,参照同客体相联系的行为地去确定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当区际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通过制定区际准据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当国际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一般适用国

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对我国的冲突规范处理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需要相关的主体提出审查的要求,因此就需要对提起审查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赋予基层法院以提出审查的权力。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的冲突法律规范的审查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冲突规范的改变和撤销的制度方面,需要对立法法规定的各主体之间的改变和撤销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操作程序。同时,还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我国的法律规范进行定期清理,规定专门的清理程序,进一步减少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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