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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刑解人员就业保障中实现模式的探索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非营利协会政府

李 犇

摘要我们现有的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更多倾向于安置帮教,刑解人员的就业还存在很大困难。本文借鉴公共管理理论中非营利组织的理论,探索建立以为刑解人员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支持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引导刑解人员在就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上减少再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NPO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80-01

一、现状

就业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突出矛盾,在就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对监狱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部门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为刑释解教人员、刑解人员)更是缺乏有效的就业保障,由政府所设置的就业基地等机构在刑解人员回归社会伊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刑解人员真正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时却普遍发现自己是相当的无助。

在政府管理的角度上看,公共管理己由传统的行政命令逐步向公共服务转变,传统的行政理论己难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以往对刑解人员的安置帮教是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行使的。这至少有五个不足:一是政府机关不能贴近刑解人员这类特殊人群;二是政府部门对安置帮教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反应迟钝,难以及时分析处理;三是政府创办的安置企业有很大的国有色彩,经营权、财产处置权等问题限制着工作的开展;四是政府在专业技能培训方面的能力有限;五是政府直接管理刑解人员在法理的角度上尚有争议。

因此,对刑解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首先需要政府部门从政策层面继续给予大力帮助支持;另一方面,随着政府部门体制变革的深入,特别是新公共管理范式的提出,为我们探索解决“政府与社会”的诸多矛盾提供了新思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解人员就业中尝试非营利组织这一途径,拓展刑解人员就业保障的思路。

二、非营利组织在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中发挥作用的理论根源

非营利组织(NPO) 又称为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最早由美国学者莱维特提出,它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在《美国的第三域》一书中,对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政府存在缺陷,即政府无法为少数人群提供特定的支持……市场也存在缺陷,市场无法很好地提供公共物品……第三部门存在的意义在于给人们提供了政府之外的又一选择”。

从刑解人员的劳动技能角度来看,除农业、采掘业外,刑解人员在监教期间的技术教育大都是通过“三课教育”、“以师代徒”的方式来进行。这造成他们回归社会后缺乏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加之社会对他们存在偏见和歧视,一些刑解人员的恶习又很深,实际的困难极易引发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尝试在刑解人员的就业保障中引入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主要基于四点: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运作创造了条件;第二,非营利组织能以非政府的身份对刑解人员进行引导,在法律层面上政府与刑解人员没有直接接触,避免了政府侵权等问题;第三,发挥非营利组织的舆论宣传、社会联系等作用,引导民众和企业消除对刑解人员的误解;第四,以一定的组织规范帮助刑解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再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三、非营利组织在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中的模式

保持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密切关系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对本文所研究的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应承担建立非营利组织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且财政拨款不应以左右非营利组织自身运作为条件;二是政府不是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而是其合作者;三是政府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监督者且监督要依法进行。

具体运作上,可成立地区性的“就业协会”、“法律咨询协会”、“就业支持基金会”等,由政府预算拨款建立,政府财政部门派专员对财务进行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探索:

第一,以信息、技术支持为主的创业支持组织。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以信息、技术支持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给需要支持的创业人员带来一般政府部门所无法提供的最新技术,特别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以政策解释和法律支持为主的非营利组织。成立以该类型为主的非营利组织是考虑到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接续服刑期间接受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针对社会的热点问题通过讲座、参观等手段及时强化刑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法律意识;二是对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使刑解人员根据情况选择就业途径;三是解决刑解人员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化解刑解人员与他人、社区(村)、政府的矛盾,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三,以资金支持为主的非营利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时机成熟的时间和地区,可以参考基金会的方式参与到刑解人员的就业、创业中。

人事制度上可参考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办法,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此外,协会应着重加强财务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建设。从前后衔接的角度来讲,一是有条件的监狱、劳教部门可将出监教育和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专题讲座等结合起来,使他们初步了解国家政策、社会现状、回归后的困难与机遇、就业协会给予他们的帮助等。二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参考社会办学的方式委托有实力的技校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突出技能的实用性,参加人员在考试合格后颁发社会承认的证书。三是就业协会可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组织表现较好的人员到企业参观,切身感受企业的氛围。企业与协会沟通需要什么样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技术等信息,由就业协会根据个人情况推荐到企业务工,并协助刑解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

随着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革,对于刑解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已成为一个需迫切加以重视的社会问题。以上提出的“创办非营利组织促进刑解人员就业”的设想还有许多不周全之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有必要站在新的高度探索解决刑解人员就业的途径,尝试非政府组织这一新思路,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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