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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2009-07-05孙文倩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有企业法律

王 越 孙文倩

摘要自主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还很不成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修改相应规定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8-02

自主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新兴的权利形式,但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描绘“十一五”规划蓝图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这充分体现了当前党中央对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一、保护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概念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提出的概念,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权利形式,并且越来越受到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经过其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独立拥有的并享有自主实现该技术权益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其他第三者不能够提出权利要求、能够自主实现某种技术资产的所有权。豍

其中“中国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指其原始资本构成中外资不占主导地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导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包括独立自主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也包括在与他人的合作中己方的创造性劳动占主要地位的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知识产权”是指包括发明、产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计算机芯片(含数据库、多媒体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等。

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但之所以强调“自主”是因为自主知识产是企业经过自己的主导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而完成的,而不包括在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上的创新和从其他企业购得的知识产权。

(二)保护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资源,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资源,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方式。正如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指出:“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豎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而自主知识产权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来说又显得至关重要,所以保护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国有企业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核心、是我国国有企业同外国企业竞争的制胜法宝。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可以更好的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二、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实施了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2001年入世后,我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全面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在短短的二十几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系相比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没有法律保护的意识,一些企业研发出产品后往往不去申请专利,而是急于发表科技论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很容易造成“泄密”,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产品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国家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三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几万件的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期刊发表论文流失到国外,被外国厂商抢注专利,大赚其钱,而我们反倒受制于人。

还有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标抢注。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在日本被抢注,有进200个在澳大利亚被抢注,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豐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就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并且,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创的品牌,如因未进行商标注册而发生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不但企业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而且自己若想继续使用该品牌,还得花上大笔金钱将其买回,并且有时是花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这样的惨痛教训实在是太多了。

目前,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将之确定下来,而将自己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的技术或通过多年经营创造出来的品牌拱手让与他人,甚至在被侵权后都不知如何应对,不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起诉后,也因为证据的难以收集而达不到想要的法律效果。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1.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问题。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层较多,由于制定实施时间不一样,因此他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存在差异。豑例如,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别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法》的形式予以保护,但这一《条例》却将软件登记规定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前提,这便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相异。同时,该《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限是25年,而不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的方式保护的是软件的表现形式,是作为一种思想方法的表达方式加以保护的。实际上,目前许多软件的内容已经突破了表达方式的界限,具备实质性的技术内容。这些立法的分散、冲突,都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2.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具有滞后性。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覆盖高新技术的所有主题,难以跟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步伐,使一些新近出现的高新技术成果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并且高新技术飞速发展,不断更新,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往往使获得专利的高新技术丧失先进性,无法满足申请人对高新技术获得保护进而实现预期利益的渴望,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例如《专利法》仅规定了赔偿标准,即当受害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一般侵权案件的损失或获利情况是难以计算确定的,那么按照规定在赔偿时只能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而合理倍数又是一个很难以操作的概念,这样就使得赔偿数额有很大差距,造成执法不统一、当事人挑选法院等混乱现象,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软弱无力

1.执法不统一。我国地域性差别很大,一起性质相同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为例,理论上讲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一致的,但因为审理法院地域性不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加上法官主观认知程度不同,就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落差。在经济发达地区普通的商标在不发达地区就有可能被当地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反,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所谓的“驰名商标”等到发达地区可能竟闻所未闻。豒

2.执法效果方面不够理想。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虽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犯罪及相应刑罚,但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立案很难,再加上取证的困难就更谈不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了。而且即使认定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也不完善,例如上面提到的法定赔偿额问题,还有虽然判决停止侵害,但知识产权在受到侵害后在一定时间一范围内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以现在盗版猖獗、专利权和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权利人合法权益很难获得很好的保护。

三、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加快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应着手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弥补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有的学者认为现行法律空白太多,漏洞太多,用法典可以很好的弥补。豓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并不可取,随时可能出现需要弥补的空白不是以稳定精神为内核的法典所能调节的。另外,从三大知识产权法中抽象出来的一些共同的原则、规则都很难支撑一部法典的总则部分,起码现在是这样。豔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今年来出现了加快的趋势,扩大了保护范围,相继制定了《反电子盗版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豖先修改现行法规,并针对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法典的编纂工作。

目前,欧盟通过改革,简化了专利申请注册手续,减轻注册者的经济负担,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集中,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豗。这些做法都很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也可借鉴上述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先简化专利申请注册手续,缩减专利审批期限。这样不但与国际接轨,也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

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豘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认真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司法人员的素质堪忧、司法不严的状况,应加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出高素养的司法队伍,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额的确定上保持一致或缩小差距,改善我国司法不统一的状况,平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该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行研发的新产品并不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只有通过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设计的软件经登记并取得著作权,商标经注册取得商标权,使智力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确为自己所有,拥有者可以对其进行支配而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这样的产品才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想在国外获得保护,就必须取得外国的知识产权。因此我国的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应在一些相关领域的国家尽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不要等到有侵权发生时才诉诸法律。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还任重道远,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改进,以期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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