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识产权创新与激励

2009-07-05廖少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排他性创新者竞争性

廖少宏

摘要本文将就知识产权、创新与其中蕴藏的激励困境进行详细的阐述,并且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提出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有选择性的政府购买为我们解决激励问题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激励困境专利系统报酬系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4-03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豍这项权利的产生来源于创造性的活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合理性一直以来就是学术界所争论的焦点,甚至因为对此问题的意见不一,造成了不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制度。作为反垄断的例外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无疑格外引人注目。知识产权是否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是否形成了对创新的有效激励?当我们把目光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重新转移到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进行考察时,我们发现,其实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争议的问题恰恰是需要我们在知识产权外寻求答案。

一、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知识产权对于现代经济体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于经济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Lipsey(1993)总结到“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即为经济的制度结构”。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无论对于国家,还是是对企业来说,无疑都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虽然如此,知识产权的存在却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会妨碍市场竞争,阻碍经济增长?

正如Romer(1990)所指出的那样,可以根据两个特征来对经济物品进行划分: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仅仅依赖于产品的技术方面。如果产品是纯竞争性的,其被某人或某企业所使用也就意味着他人或其他企业不能使用。如果某人或企业对物品的使用不会限制其他人使用同一物品,这就是纯粹非竞争性。排他性的程度取决于生产物品所采用的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如果某人能够成功阻止他人使用该种物品,那么此物品就具有排他性,不管是因为技术原因还是由于法律约束的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通常联系非常紧密,主要是因为大多数的竞争性物品都是排他性的。

而知识和技术进步则是典型的非排他性物品。因为技术进步或者新发明,可以重复利用,并不会局限某个地点、某个时间或者某人。Romer(1990)指出,如果非排他性物品作为投入进入企业的生产函数,生产函数将不再是规模报酬不变。原因很简单:考虑一家研发型企业。如果非排他性物品作为投入进入生产函数(比如说某种技术进步阐明了某一生物过程独特机理),这种物品可以在新的研发活动中重复使用。虽然新的研发还需要其他要素投入,但是生产函数从整体上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意味着研发企业作为价格接受者是无法生存的。如果产出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企业将无法收回技术研发的成本。

不过,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使规模报酬递增的企业存续下去,因为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有着垄断力,能够制定不同的价格,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销售。正如Varian(1997)所说,如果市场规模足够大,而且只存在一种价格,就意味着价格会较低。然而,低价会造成收入的不足而无法弥补成本。唯一的选择就是允许企业限制销售,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Takeyama(1994)认为,不同的价格可能因为需求网络存在外部性时存在。当消费者了解到其他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的数量时,他会增加其购买意愿(Katz 和Shapiro,1985)。当外部性存在时,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发现,如果允许他们的产权被复制或无成本使用,甚至经常未经授权仍然是有利可图的豎。原因非常简单,拷贝吸引了额外的消费者,所以提高了现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Takeyama的观察可能是理解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措施的情况。不仅国家发现在发展的某个时期搭便车是有好处的,而且技术企业也可以发现对他们来讲也是如此。

通过知识产权创造的非竞争性排他性物品说明了知识产权范围的重要性。Merges和Nelson(1990)表明,围绕领先的发明所形成的专利对于理解知识产权的影响时非常有用。特别是广泛的专利阻碍了随后的变革。从理论上来讲,广泛的专利形成了非竞争性的物品,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排他的。所以,限制知识的外溢就成了专利出现的主要原因。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广泛应用可能对于产品的研发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通过创造非竞争性排他性产品,知识产权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过程,从规模报酬不变转化为规模报酬递增。如果行业内的所有的生产过程呈现规模报酬不变,市场价格就会按照特定法则趋于一致(比如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但是规模报酬递增的引入改变了这种情况,价格呈现多元化特征,其决定依赖于市场各方谈判力的大小,包括资产的专有性、歧视性定价的能力以及其他因素。多元化的价格为研发工作、技术使用以及生产水平提供了一种激励。各种因素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因此,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需要有更多的理论与实证去进行检验。

二、知识产权的激励困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动机,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会带来极大的激励困境。

对于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般的观点认为,创新会提升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但是对创新的投资则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国家对创新的一种激励。同时,创新信息的扩散会促使随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研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创造更多的技术,并为技术的销售与许可提供必要的条件。

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来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然尤其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那些极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鼓励国内创新投资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最近几年,国际贸易的产品上知识附加值越来越高,体现出更强的创新性,知识产权也逐步引起大家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从一般意义上的竞争演变成为对于技术创新投资的一种有力的保护。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重专利量的获取以及使用效益,才能够激励创造者,成为其持续创新的动力,提高其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为提高科学技术活动的效益,深入持久地从事科研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豏。

不过,从反托拉斯法的观点来看,知识产权的存在体现了垄断的本质。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认为是鼓励竞争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是有限的。市场的进入壁垒降低,因为个体或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更好地与更为强大的对手竞争。知识产权对于鼓励竞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新技术相关的创新和改造可以有力地支持竞争,而知识产权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提升交易的有效性。美国公平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指出,知识产权和反托斯法“对于提升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有着共同的目的”。很明显,权威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含义的理解有了很大转变。

现在大部分国家都面临着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难题,所以有必要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经济含义。一般来说,内生经济增长学家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他们认为,私人部门的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增加成功创新者的回报,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励创新的作用。Helpman (1993) 在内生经济增长的框架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主要是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率的影响。他的研究结论表明, 由于资源约束,当更多的要素用于研发时, 加上模仿活动的减少,长期以来, 新产品的生产将需要更多的资源,这就需要从创新资源中转移部分出来,导致创新率下降。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率的关系是先增后减的。正是由于一定范围内要素不能流动, 造成了产品创新率下降的结论。但是Helpman自己后来的研究放松了地域局限,解决了这一难题,即当生产可以转移到别的国家或地区时,资源就不再受一国的约束,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就可以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分工,实现全球范围的经济增长。Lai(1998) 对引进FDI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应也进行了研究, 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只要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方式中FDI形式占的比重超过模仿生产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促进全球产品创新率。Yum和Lai (2001) 的研究也论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通过产品创新率来实现的。结果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降低社会模仿率,维护厂商对中间产品创新的垄断,提高厂商均衡创新率; 同时以牺牲当前消费为代价, 促进经济的未来增长豐。

但是,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会影响到技术的扩散和随后的创新。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为此提供很好的分析视角。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配置如何,效率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选择,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极大的影响。关注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学者们强调创新激励机制,而关注交易成本的经济学家们则强调所得获得的经济效益。前者倾向于弱化或者忽略知识产权的垄断价格可能对经济效益和创新所带来的成本;后者则认为,当创新基于垄断而形成垄断价格时,创新相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来说更不是理性行为。国际互连网的产生和发展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完成一个网络作品或者一个程序需要引用某几段话或者几十种程序时,就必须获得几位甚至几十位作者的许可,这样做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政府购买

从我们第一部分的阐述可以看到,解除激励困境可由政府向研发企业提供非竞争性投入作为公共物品,正是索洛在经济增长模型当中所考虑的那样。如果投入品是以这种方式提供的,可以形成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非竞争性投入能够无成本地提供,生产函数就会呈现线性特征。企业作为价格接受者就能收回成本。

如果非竞争性投入是排他的,上面所说的解决方法就不可行的。正如Romes指出的那样,只有拥有市场垄断力量的企业才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竞争的排他性的投入而生存下来。随着规模报酬递增,企业为了弥补成本,必须将制定的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之上,包括那些非竞争性的投入。

事实上,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的形成都离不开对人类共同拥有的知识财富的应用。因此,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激励新技术、新发明的产生,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但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仅仅是某部分人的商业利益,因为这一制度的垄断性特征,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形成并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反而,它通过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实用性占有来侵犯人类自由运用自身智力权利的基本人权。它使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在某个时期,通过占有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运用了一下自己的智力,就得以强迫世界上其他数十亿人都不能同样运用他们的智力。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已经表明这一产权不同于其他的私有产权而具有公共产权的性质(黄凌云等,2006)。因此,有些学者支持将关于公用事业的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认为政府应当对知识产权市场进行适当干预,由政府提供信息或者对私人提供信息给予补贴。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Steven和Tanguy 将报酬系统与知识产权进行了对比分析。其中,报酬系统是由政府向创新者支付报酬。按照这个系统,创新可以迅速地扩散到公众领域,对于所有人来说可以自由获取。而知识产权则是政府承认创新者的排他性权利用以销售产品与服务。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知识产权系统相对于报酬系统而言并没有任何优势。事实上,可选择的报酬系统,也就是创新者可以在报酬与知识产权体系之间进行选择,比起知识产权系统来说更好。这些发现是从报酬系统的主要优势中得出的:对于创新的激励不需要赋予创新者提供垄断性定价权力,同时,政府可以选择进行研究激励的大小。但是,报酬系统的主要难点在于,于报酬的管理相当困难,政府需要信息来计算报酬(虽然政府可以基于销售量以及其他历史数据来确定报酬)。这也是报酬系统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重要原因。

从历史上看,对于专利的批评促使许多国家抛弃了专利这种制度安排,但最后,在欧洲仍然是加强了对专利的保护,主要是因为政治的原因而不是对于这种体系的认可。但无论如何,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知识产权成为激励创新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而极少采用报酬系统,仅在原子能领域和某些其他例外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尽管从近代历史上来看,对这个主题的探讨吸引了大批经济学家的注意,但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却鲜有经济学家考虑到这个问题,也有例外。Polanvyi认为,报酬系统可以培育创新,避免由于垄断力的存在而使社会利益损失,他认为政府为决定报酬量的大小进行信息时存在的困难并非不可克服。Wright是第一位提出了正式的创新模型,在模型中,创新者比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他发现,如果政府的信息十分完善,那么报酬系统将比专利系统更优。其他几位作者也做了类似的研究,其结论基本相似。(Michael Kremer 1998, Suzanne Scotchmer 1999)。

Steven和Tanguy(2001)提出了一个模型,唯一的潜在创新者在进行创新研究之前清楚知道他可能创新产品的需求曲线,而政府仅仅知道需求曲线的可能分布。他们首先将专利系统与报酬系统进行了比较,随之对可选择的报酬系统进行了调查。他们的主要结论在于,他们通过应用一个简单和自然的创新模型,阐明了专利和报酬系统之间的关系,认为可选的报酬系统明显优于专利。

模型的分析过程可以简单介绍如下:在专利系统下,能够激励创新者进行研究的是他可以获得的垄断利润;如果他进行创新,他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卖产品。在专利系统下的最佳行为存在两方面的背离。首先,对投资于研究的激励并不充分,因为垄断利润比起创造的社会剩余来说要少。第二,由于创新成果的存在,使得社会福利受到极大的损失,因为在垄断价格下,其销售量要小。

在报酬系统下,创新者投资于研究的动力在于能获得的报酬。如果创新者进行创新,其成果会被创新者获得,所以能够在边际成本上进行定价(假定产品市场上是充分竞争的)。所以不会存在垄断情况下的社会福利损失。在报酬系统下唯一背离最佳行为的对于投资研究的激励。这种背离可以朝任何方向。如果社会剩余(下转第279页)(上接第265页)超出了报酬,那么对于投资行为的激励不够充分,如果剩余低于报酬,那么会存在投资的过度激励。当最优的报酬等于预期的剩余时,两种可能性都存在。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很明显,专利与报酬系统之间的比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垄断价格造成的无谓损失,使得报酬系统比专利系统更优,因为在报酬系统下是可以避免的。另一方面,投资于研究的激励在两种体系下都是不充分的,但表现方式不同。在专利系统下,投资的激励总是不充分的,因为垄断利润比社会剩余要少;但是投资的激励与实际的社会剩余有关,因为创新者知道潜在创新的需求。在报酬系统下,投资的激励是受到报酬的影响的,所以并非不充分,然而投资的激励与实际的剩余无关,仅仅与报酬有关。特别地,如果创新是十分有价值,创新者将会仅仅依据报酬大小来进行投资,将会等于期望的在所有可能的创新中的期望剩余。

因为专利可以有效地隐藏创新者有关创新价值的信息,对创新的激励可能比报酬系统下更大,甚至在专利情况下比最好要少。这会导致专利比报酬要好的可能,尽管无谓的损失与垄断定价和对创新的激励太小有关。但是,报酬将会比专利更好,不仅因为平均激励效应要高,而且避免了由于垄断造成的无谓损失。

Steven和Tanguy(2001)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提出了选择性报酬系统。这样的系统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如果创新者选择报酬,那么社会福利得以改善,无谓的损失可以避免,而过度投资的问题可以由政府选择合适的报酬水平可以避免。因为创新者可以选择报酬以取代专利,社会福利得以改善,可选择的系统必定优于专利,因为当创新者选择专利时两者并无差异。

四、总结

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浪潮使得知识产权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作为一种对创新的激励手段,其重要性无法比拟。但当我们把目光投向知识产权本身的激励效果时,我们却发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不足之处,会造成无谓社会福利损失。知识产权的公益性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而通过政府提供报酬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激励创新,避免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弊端。本文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条融合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对知识产权、经济以及激励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对于可选择的报酬系统来说,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特别是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行检验和证实。当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会随着更多的学者的加入而更加丰富多彩,璀璨夺目,

猜你喜欢

排他性创新者竞争性
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若干思考
友情为什么有时会有排他性?
邓枫:“创新者”和“探险者”
非排他性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
守正出奇话创新
是工匠,也是创新者
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PPP竞争性谈判与风险管控
竞争性国企改革需跳出三个误区
创新者:“孤独的”提问者